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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带给社会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0-04-16    作者:庄志明律师
钉子户带给社会的启示
庄志明
在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进程中,钉子户绝不是中国社会的特有现象,西方国家同样有。但是在中国,钉子户成为建设过程中的常态,这就显得有点刺眼了。然而对于钉子户现象我们也不能一味排斥,而要辩证地看,要从正反两个方面看,从多元的角度审视这一现象。
从表面上看,钉子户给人的印象就是借拆迁之际漫天要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他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和拆迁部门对着干,身心疲惫也在所不惜。政府的歧视,拆迁公司的仇视,大众的漠视,使得他们求助无门,游离于社会的边缘。经受太多的苦与累,钉子户或许也会取得较高的补偿款项,但大多数都是伤痕累累,所获得的补偿款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经历的痛苦来比,钉子户常常得不偿失。而从道德层面讲,钉子户实际上已经打破旧的价值平衡秩序,给传统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钉子户已不是拆迁环境中的个案,我们必须要重视这个问题并作更多的研究分析。
为了帮助对钉子户现象的理解,我们先分析产生钉子户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开发经营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在这三级市场形态中,房地产一级市场是主导是基础,国家是一级市场特殊的主体,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经营者,房地产一级市场具有垄断经营的显著特征。而国家是抽象的主体,国家对土地的这一权力是由政府行使,实际大多数就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掌控,故房地产一级市场实质是政府垄断市场。有垄断就有暴利,而一旦有暴利往往就有暴力。当然政府一般是不会直接参与暴力的,因为政府是人民政府,它还要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对群众的关怀。在具体操作上拆迁工作通常是由房地产商、拆迁公司等单位组成的拆迁集团来做,拆迁集团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尽快拆迁往往不择手段,用尽伎俩。对此,政府则从大方向上进行把握,唱红脸唱白脸这才是政府的主要工作。钉子户就是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拆迁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利益矛盾的极端化就产生了钉子户。我在这里有必要梳理一下拆迁这方面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从法理上讲,房屋拆迁的前提是征收,征收的延续就是拆迁。具体程序上,首先是将拟拆迁房屋征收为国家所有,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终止房屋原先的私人所有权,然后才进行拆迁。所以从流程上说房屋拆迁,在国家尚未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拆除的是国家的房屋;在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拆除的是开发商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房屋。在完善征收拆迁工作、理顺利益关系、拆迁相关主体法律地位明确的基础上,根本就不是国家依靠国家暴力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也不是开发商利用武力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而是他们在拆自己的房屋,不是拆被拆迁人的房屋。这些基本关系都厘不清,相关的拆迁工作那是很被动的。当政府、房地产商对被拆迁人口吐狂言,我要拆你房,扒你屋,被拆迁人会无法认同。《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宪法对私人合法财产也强调了类似的保护。被拆迁人在这么多法律对自身合法财产保护的条文面前,对拆迁方的霸道当然感到茫然,凭什么你来拆我的房。双方信息不对称,观点不一致,利益不协调,当然就会产生钉子户。在一级市场上,政府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征收土地,人性化征收,这样到拆迁时就可“我的地盘我作主”了。至于如何依法征收,因本文篇幅所限,不再赘述。以当前的情况看,完善征收制度建设,理顺征收当事方的法律关系刻不容缓,政府在这方面必须向相关人士做好法律宣教工作,当然这方面工作立法部门也要跟上。
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通过深入研究我们还会发现,钉子户的存在,同样会革新政府的思维,对政府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在中国,住宅寿命平均30多年,发达国家一般超70年。可想而知,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社会资源的破坏是多么严重。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拆迁的成本太低,房屋拆迁太容易。由于政绩工程需要,政府热衷追求眼前利益,基本上就在做拆和建的事。来了一届新班子,就要大拆一片,建房修路,再来一届新政府,就再拆再建。而拆迁补偿款基本是按房屋的市场成本计算,被拆迁方的熟地效应成本根本就没有考虑,所以拆迁成本不高,另外大部分被拆迁户也服从“公共利益”至上,拆迁总体来说还是很顺很划算,所以地方政府乐于拆迁。要知道一拆一建那可是两倍的GDP啊!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政府是不可能为城市作长远规划的,反正今后还可以拆,而且是很容易的拆,何必鞠躬尽瘁,长远计划呢。而钉子户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打破这种心理平衡,在拔高拆迁成本加大拆迁难度的同时,也给政府的思维带来新的冲击,即如何规划长远,做百年工程,避免二次拆建。从这一个方面讲,钉子户主观上为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是在探索一种监督政府的新模式,他们以一种激进的方式推动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他们以非常道的威猛促进政府工作的改良。因此某种程度上说,钉子户的存在也就有他的积极意义了。

(作者,庄志明,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00431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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