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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0-04-03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一、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本质
本质,即事物或现象的根本性质,是指通过现象反映出来的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
较为稳定的规定性和联系。本质和现象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二者关系密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辩证的统一。本质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一定的现象必然表现一定的本质。同一本质可以体现为不同的现象,现象表现本质的形式也是丰富多彩、变动不定的,有真象也有假象,而本质只有一个。
就法律这一事物来讲,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事物,而且在法律这一系统中,其本身也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素、层次等等),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但法律这一系统又是一个更大的整体或系统即上一层的系统(如社会上层建筑或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法这一系统的性质来讲,其基本性质也有其层次性,主要为: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1,  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任何有阶级的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是社
会主义社会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然,我们所说的法,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而不是一些思想家、法学家在有关学说中假设的法。
我们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任何国家的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经消灭了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由此看来,法是有阶级性的,是一个历史概念。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资产阶级法是超阶级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是其虚伪的宣传。
实际上,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是相当的。但三者也有区别。例如,统治阶级的意志或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既可以体现为国家意志(如法律),又可以体现为非国家意志(如执政党的纲领、政策);又如国家意志既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可以指消灭了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
调整整个社会关系,其也就是在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从利益的内容来说,
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之分;从利益的时间性来说,有眼前利益、长远利益之分;从利益的具体主体来说,有个人利益、集团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往往和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之分;从阶级属性来说,有不同的阶级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的。
2,  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法案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但这决不是说法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
味着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紧急关系。相反地,法及其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又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观念是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说明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而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是比较广泛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也可以指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想出来的,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但是,法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即又反过来作用于它的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保护)、发展、服务于它的经济基础。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经济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统治阶级在立法时,都要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这也意味着法的发展变化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变化。
3,  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我们说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经济基础(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只有经济对法起决定性因素而没有其他影响。实际上,经济以外的很多因素也对法的制定、变化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因素的范围很广泛,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宗教、习惯、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科学技术、历史传统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统治阶级在立法时不能不加以考虑。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影响,也说明了有的法不具有阶级性,如单纯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立法。
(二)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上。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指社会主义法通过各种标准、准则,指引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评价、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及通过其强制力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
1,指引作用,即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有一种指导和引领作用;
2,教育作用,即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而对于人们今后的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3,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作用;
4,预测作用,即法律使行为人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5,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制裁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第一,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阶级利益;主要表现为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专政。第二,阶级对立社会的法,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这一核心外,也执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如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基本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的工序、执行工艺流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邓小平同志的理论,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
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现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户相对落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起始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并不是指所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所必须经历的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国情,是党制定一切方针、政策,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
所谓共产党的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目标,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条件,所制定的用于今后的实际行动的准则。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法既有它的一致性,又有区别。我们既不应当以共产党的政策代替法,又不应当以法去否定共产党的政策。
1)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
在我国,法与共产党的政策在经济基础、体现的意志、根本任务、思想理论等方
面,都是相同的,因而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第一,经济基础的一致性。二者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第二,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二者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都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第三,根本任务相同。二者的根本任务都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而促进社会进步。第四,思想理论基础相同。二者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2)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法与共产党的政策在很多方面是相同或一致的,但并不是说二者没有区别。二者
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二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法是由国家特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共产党的政策则是共产党的领导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的。第二,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共产党的政策则是以党的纪律制裁为后盾的。第三,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首先,法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党的政策则是通过纲领、决议、命令、宣言等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法虽然也有说明指导思想和原则之类的条款,但绝大多数用肯定的、明确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具体5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党的政策则较注意理论阐述,讲究概括性,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很少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再次,法是公开地、一次性地公布的,并且要求社会上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党的政策则不完全是公开的公布的,有内部和公开的之分。
3)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A,共产党的政策对法作用
共产党的政策对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
用。一方面,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政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高度概括和体现。第二,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落实也有指导作用。一方面,由于法是在党的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对防止盲目性、偏差、正确执法、守法等,都有一定的意义。
B,法对共产党的政策的作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实行民主政治和现代法制的国家。在实行民主政治和现代法制的国家里,国家活动和执政党领导国家活动,都要以法为依据,不能与法相背离。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党就应当模范地带头遵守、在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法对共产党的政策也有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首先,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应要求党的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法往往是总结党经过实践经验的党的政策而制定,因而它的实施对党的政策也产生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法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就使政策便于为人民所理解和接受,以促进政策的执行。最后,把党的政策或精神的内容体现到法中去,就使政策具备了法的属性,就有了国家强制力作为了执行的后盾,保证了政策的执行。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
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随着我国的三个历史阶段的发展,表现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法,1949年建国后前七年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法,其所体现的意志从本质上说,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有它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体。它所体现的共同意志首先是工人阶级的意志,也代表了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我国现阶段的法,还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这里所讲的法代表的共同意志,并不是这些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机械的总和,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此外,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反地,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同样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反作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我们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必须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必须注意和利用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规律。等等。
3,社会主义法和道德
1)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和内容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
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和规范。道德和法律一样,也不是超阶级、超历史、超时代的永恒不变的,它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一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它有阶级性,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标准。
我国现阶段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又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现阶段所称的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上影响最广泛的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对社会上先进分子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先进性、广泛性的统一,二者相互结合、相互渗透。
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思想道德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特别涉及到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所谓人生观,是指一个人对人生的意义和目的、个人与社会的观念的总和;所谓价值观,是指一个人的思想言行对社会或个人意义的观念。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的统一;人的社会、人类有用性,就是人的价值。一个人为人类、社会贡献的越多,其价值也就越高。我们认为:在人的一生中,“义务”是永恒的、天赋的即“天赋义务”,是第一位的即“本位”!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生的主要内容。
2)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前面已经讲过,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以统治阶级为代表的国家的意志,
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其除了经济基础这一决定因素外,还有其他各种因素影响着法本身的发展,其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特别是思想道德对其影响很大。
首先,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精神文明中的部分内容即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部分,与法一样,体现着同样的阶级性,都是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这种思想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力是很大的。例如我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出礼则入刑”的思想,就对当时的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法反过来也积极地影响着道德的发展。例如,我国封建法律中规定的“十恶”、“八议”,对维护和促进“宗法制”、“封建等级制度”等,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3)当代中国法制与道德的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广泛的一致性,但也有区别。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它们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它们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者的一致性还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实质上说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可以配合使用:即用培养公民的道德情操来提高公民的道德品质,来预防犯罪;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培养公民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对败坏道德、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的预防”;依靠法律来打击、惩处违法犯罪,只是“消极的制裁”。
    其次,法律和道德也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违反法律的行为,肯定是违反各个层次道德的行为,因为法调整的范围小于道德;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以为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第二,二者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道德只能靠人们的信念、人们的自觉行动、舆论监督来实现。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应重点认识到无论是法还是道德,都不是“万能”的,应二者并用。首先,法不是万能的,其局限性在于:人们的所有行为和关系(如友谊关系、工作关系、医护关系、医患关系等)是不能完全靠法律来调整的,法也不可能能够调整。其次,道德也有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道德是靠人们内心的信念来自觉地遵守,靠社会舆论监督和谴责,没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要做好国家管理、部门管理、医院管理、社会管理等,但靠法律和道德都是不行的。我们首先要培养受教育者、全体公民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预防犯罪和败坏道德的事件发生;又要用法作为后盾,以制裁犯罪。因此,我们在选拔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时,应坚持“用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并应重点重“德”;应选拔那些把“履行义务”作为其“为官”、“为医”的“出发点”和“归宿”的人。只有这样,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社会才能成为“和谐社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第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第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第五,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第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第七,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巩固国防,建设现代化军队服务;第八,为发展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和世界经济秩序提供法律依据;第九,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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