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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宏大叙事” 思者无疆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些年来,法学理论界出现了一种强大的声音:提倡微观论证,批评宏大叙事。有学者认为,宏大叙事属于意义不大的“大词法学”,缺少社会科学的支撑,就像屠龙技术,大而无当。也有学者认为,必须高筑法学的“专业槽”,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求助于微观论证,因为只有通过微观论证,才能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展示一个学者的专业能力;至于宏大叙事,则与高筑“专业槽”的目标背道而驰。还有学者认为,要在细节上下功夫,要注意“具体法治”……诸如此类的“百虑而一致”,使得“宏大叙事”仿佛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之鼠。

  在反对“宏大叙事”的主流观念之下,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的法学论文确实是越来越精致了:就某个细节,反反复复地把玩,不厌其烦地精雕细琢,微观论证的精神与风格风生水起,越来越突显。这当然是好事,甚至也体现了一个难以逆转的时代趋势:社会分工的细密化。但是,有一利必生一弊,倘若不加反省地固守微观论证的教条,以为只有微观论证才具有“学术上的正确性”,把微观论证当作一种学术上的意识形态,就可能陷入另一种窠臼:只识器,不识道;只识小,不识大。更有甚者,还可能像清末的蛐蛐罐、景泰蓝之类的袖珍工艺品,美则美矣,惜乎只可装点厅堂的一角,不能充作搭建厅堂的砖瓦。顺便说一句,清末的小工艺品做得很精巧,方寸之间尽显大千世界,确实很见功夫。处于支配地位的朴学(朴学又称考据学,针对理学的空疏而言。经学有理、朴之别。朴学主张学问重史实依据,解经由文字入手,以音韵通训诂,以训诂通义理)也很注意细节,似与此风遥相呼应。但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却在基本原则、何去何从的根本问题上找不到方向,随之而来的就是数十年的衰世与乱世。

  在传统中国,一向有道器之分。“道”是形而上的原则、思想、信念,器是形而下的技术、方法、手段。传统中国的读书人普遍喜欢“弘道”,过多地偏爱那些与精神、理念、心性、境界有关的东西,而对于“器”则很少留意,与“器”有关的学问也很难登上大雅之堂,因而发育缓慢。这当然有问题,因为“道”很重要,“器”也很重要;在多数情况下,“道”要通过“器”才能得到贯彻实施,才能付诸实践。这就好比军事上的战略与战术:只懂战略,知道该打谁,是远远不够的,在战略定下来之后,还需要高超的战术相配合:妥当地排兵布阵,虚虚实实,指东打西等等。概而言之,必须要有高明的战术家,才可能实现战略家的整体意图。只有诸葛亮,没有五虎上将,诸葛亮提出的三分天下的战略意图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是说,道与器、战略与战术,都是相得益彰的,谁也离不开谁,合则双美,离则两败。

  法学中的宏大叙事与微观论证的关系其实也是这样。如果只有宏大叙事,我们的法学就可能流于空洞、浮泛、不着边际、游谈无根,这当然是不行的。但是,如果取消了宏大叙事,则可能面临另外一种危险:只有战术,没有战略;只有“器”的生长,没有“道”的发育。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器”还是“战术”,都可能迷失方向。可见,学术界提倡微观论证是极其必要的,但以微观证论否定宏大叙事,则是不智之举。

  当然,一些学者排斥宏大叙事,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某些“叙事文本”品质低劣,过于粗陋,因而引起了学者的反感与厌恶,于是“恨屋及乌”,归罪于宏大叙事本身。但是,这恐怕是应当分辨的两个问题:某些宏大叙事的文本有问题,是这些文本及其作者自己的问题,并不能以此否定宏大叙事的正当性,这就像不能因为存在某些拙劣的战略家,就全面否认战略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我们注意到,法学领域内的某些问题,譬如“庭前证据的开示”,确实需要进行微观上的论证,但确有很多法学问题,本身就是宏观的、原则性的、方向性的问题,必须用“大词”来表述,对待这些问题,就离不开宏大叙事。而且,就当代中国的语境来看,最困难的法学问题并不是细节问题,而是一些宏大的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根本问题。当前,某些具体的细节性的法学问题,已经得到了比较深入的回答,相关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也已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程度了。然而,由于某些宏观性的框架还有待完善,这就使得具体的法律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类似于战略问题尚未很好解决下的战术,即使很精到,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一样。

  而且,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理论,常常是关乎宏大叙事的理论。譬如,英国人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典型的宏大叙事,其上篇全面而透彻地批判“君权神授”,是一个旧时代结束的标志,其下篇论证了新兴国家的立国与立法之道,正好充当了一个新时代来临的标志。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三人合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作为一份面向全国民众的有关“美国宪法草案”的说明,奠定了后来影响深远的联邦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这样一些宏大叙事,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立国与立法事业,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

  从辛亥革命到今天,中国已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立国与立法进程。然而,按照主流意识形态,当代中国还处于改革时代。按照一些历史学者的洞见,中国要驶出历史的三峡,大约需要五百年,已走过的航程,还不到一半。这些论断,其实都表达了一个相同的意思:中国的国家形态还处于改革或转型的过程中,还没有最终形成。这就意味着,我们这个政治共同体的立国与立法任务都还没有最后完成。

  站在法学的立场上,立国与立法,实为一体之两面,立法即为立国的规则化表达。对于立法、立国的研究与探索,正是典型的宏大叙事。这样的“大词法学”,不仅不能舍弃,恐怕还是法学理论界应当倾力思考的当务之急。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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