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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克隆人”的法律属性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论“克隆人”的法律属性                                                         
                    ——薛群英
      
【内容提要】“克隆人”,是指从一个祖先(雌或雄)通过无性繁殖方式所产生,具有与其祖先相同遗传特征(性状)的一个或者一群后代。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大都反对“克隆人”,但是,“克隆人”的出现只是“或早或晚的事情”!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现实!“克隆人”也是“人”,是人类生产和再生产的“第二种形式”。因此,“克隆人”应当具有同“婚生人”同等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克隆人   法律属性   研究       克隆,英语音译名,指无性(性行为及其引起的精卵结合)繁殖系。是指从一个祖先(雌或雄)通过无性(性行为及其引起的精卵结合)繁殖方式所产生的,具有与其祖先相同遗传形状(特征)的一个或者一群后代;也指无性繁殖技术和该技术的应用活动。克隆人,是指运用无性繁殖技术从一个人身上提取成熟细胞核,通过无性(性行为及其引起的精卵结合)而产生的,具有与提供成熟细胞的那个人相同特征(性状)的一个或者一群人;也指运用无性繁殖技术生产人的行为。     几十年来,生物学的新变化正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着未来的世界。人们自从发现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以后,人类对生命科学的研究便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基因时代。之后,人类利用无性繁殖技术生产(克隆)出一只“多莉羊” ,后又生产(克隆)出其他动物。值得注意的是,人类既然可以克隆羊等动物,那么克隆人也是没有问题的!本人认为:虽然基于人类进化、伦理、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克隆人”暂时还没有出现,但是“克隆人”的出现并“成为人类社会大家庭的成员” ,将“只是‘时间问题’” !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克隆人”还“没有到来”之前,就对“克隆人的行为”和“克隆人”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以指导有关国家关于这一方面的立法,防止在“克隆人”这一“怪物”突然到来之时使有关国家“措手不及”     一、关于“克隆人的行为”的性质     关于“克隆人的行为”的性质问题,本人认为,从“克隆”是一项科学技术这一角度来讲,“克隆”技术当“无可非议”并且应当发扬光大!但是由于“克隆人”的技术不但关系到人类的伦理、家庭关系,更主要的是关系到“人类自身的改造和进化”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从另一种角度对其加以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克隆人的行为”具有“合法”和“非法”双重属性。     A、本人之所以说“克隆人的行为”具有“合法”属性,一方面是指其是一项尖端科学技术,技术进步是人类社会不懈的追求;另一方面,“克隆”技术对人类社会有积极的影响。例如:⒈如果一对夫妇因一方患有不育之症或者某种原因而无法通过性(性行为及其引起的精卵结合)而得到后代,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满足该对夫妇的合理要求。该不仅仅是该对夫妇获得后代的问题,更主要的因无法通过性获得后代所引起的一系列诸如“夫妻感情破裂” 、“借‘种’(腹)生子”以及有些人“老无所养”等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就可以球状于“克隆”这一尖端科学技术来获得后代,这既抚慰了不孕症夫妇,又利于社会安定,因而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举!     ⒉如果某人具有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或者特殊的基因,但其因特殊情况(如车祸等)而致其不能在一定时期存活,我们则可利用“克隆”技术来“再造”出与其具有相同基因、遗传属性的“人”来,以尽可能地挽救“绝传”之技术。     ⒊为防止因大规模核战争造成人类灭绝性后果,我们可以将“克隆”技术资料以及人类的成熟细胞核等,通过卫星存放到人类目前可以到达的另一个世界(如月球、火星、国际空间站等)。以使后人获得该技术并重新“培育”出人类并繁衍!     B、本人之所以讲“克隆人的行为”有非法的一面,主要是指“克隆”技术的非道德利用,即有人利用这一技术而生产不利于人类的“人群”或者“其他物种” ,而对人类的自身改造与进化、人类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例如:⒈如果有人利用“克隆”技术生产出大批“克隆人” ,则其不但制造出一个庞大的“氏族”而不利于社会管理,还会破坏人类社会“人种”的自然构成,扰乱人伦关系和人类的自身改造和进化,使社会产生混乱、“性”失去其原有的意义!     ⒉如果有人将“克隆”技术用于非道德目的,将一个品性凶恶的人的细胞核加以利用,“克隆”出与之具有相同“品行”的“一群人” ;或者将人类的成熟细胞核和猛兽或者其他动物成熟细胞结合,则将生产出非人非兽的“新的物种” ;或者有人利用“克隆”技术“克隆”出一批猛兽等等。则该将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或者“乱了人种” 。这将有悖于研究“克隆”技术的初衷了。      二、关于“克隆人”的法律属性     关于“克隆人”的法律属性问题,笔者认为:“克隆人”也是“人” ,其是通过人类生产、再生产的第二条途径(无性繁殖技术)所生产的“人” ,具有普通人的基因,故具有普通人的属性。     因为,在“克隆”技术没有出现之前,人类的自我繁衍(生产和再生产)是靠“性”(性行为及其引起的精卵结合)来实现的,其主要特征是“成熟细胞核的结合”即“精卵结合”而产生后代。“克隆”技术出现后,人类的繁衍方式开始发生变化,无性(没有性行为或者“精卵结合” )、单细胞核繁衍将成为人类生产、再生产的一种新的形式,其特征是“无性而生产后代” !     但是,无论是精卵结合生产人类,还是单细胞(克隆)生产人类,其根本(基因)都是“人的细胞核”所产生的“结果” ,都具有“人”的因素;其生产人类方面的差别仅仅是“有性”和“无性”以及“双细胞”和“单细胞”的区别,没有失去“人”的“因素” 。因此,“克隆人”仍然具有“人”的基因、特征和属性,是人类繁衍的第二种形式所产生的“人” 。因此,我们应当把“克隆人”等同于普通人,“克隆人”也应当享有和普通同等的法律地位。     关于“克隆人”在有关家庭成员中的辈份和家庭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辈份上,其应当属于其祖先(细胞核提供者)的子女,与其祖先及其配偶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其具有与“婚(性)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在入学、就业、婚姻等问题上,亦应与“婚(性)生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应歧视!     但是,我们在允许“克隆人”并保障其生存的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克隆”技术的监督和控制,防止该技术的外流和非道德利用!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克隆人”这一新的“人”是迟早要出现的并且为时不会太远!因此,我们对待他的态度,不应是紧捂“潘多拉盒子”或者“漠然视之” ,而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客观事物而精心研究、正确对待。我们认为,我们(包括世界各国)首先应当制定规范“克隆技术”的法律规范或者政策,基本原则应当是:保护“克隆”技术的道德利用并加以严格监督和控制;采取多种手段防止“克隆”技术的非道德利用;严厉制裁“克隆”技术的非道德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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