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可否融入法理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觉得这对我们来说很有借鉴意义。因为对中国人来讲,认同、接受传统文化,其实有两个最大的思想障碍,这就是“五四运动”时提出来的,当时认为中国文化最缺乏的两个东西———一个德先生、一个赛先生,也就是民主和科学。所以一谈到我们要走向现代化,都认为必须抛弃中国的传统。
我觉得这种看法其实是需要重新来检讨的。
人们往往认为西方文化中好像本来就有民主,但实际上,西方近代的民主也是在接受传统和外来文化的基础上构建出来的,它并不是古已有之的。而中国古代反而有很多这方面的思想萌芽,比如中国古代就有“民为邦本”、“民为贵”这样一些思想。
当然,这些思想并不等于现在的民主的概念,但如果从欧洲走向近代时,中国的这些人文的精神所起的作用看,这些思想对于发展现在的民主思想是有借鉴意义的。西方人都能够用这些“民为邦本”、“民为贵”的思想发展出他们近代的民主思想,为什么中国就不能够呢?
我们如果仔细地去研究一下,会发现中国古代社会并不像我们一般的印象那样,好像是一个绝对的专制主义。确实,皇帝是有最后的决策大权,但还有各方面的制度对他进行约束和规定,并不是皇帝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有人常常说中国缺少法制,可是在历史上法律书籍最多的大概就是中国,而且规范得非常细致。但我们没有很认真地对待它,因为我们总觉得这些都是维护封建社会的,都是维护三纲五常的,不值得看。
我曾经讲过一个例子,就是法跟情到底能不能够结合在一起?是不是讲法就一定不能讲情?法不容情,我们的理念中似乎都是这样的印象。但过去是不是这样,有些情是不是应该合理地吸收在法理里面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
1993年我到韩国去做了一个考察,就是想看看儒家思想在现代韩国还有什么影响。
我从韩国的民法和刑法里面发现了一个针对窝藏罪的条文。窝藏罪就是你偷了东西,或抢了东西我给你窝藏起来,最后发现我是窝主,那是一定要治罪的。不仅偷的人要治罪,窝藏的人也要治罪,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这个窝藏者是他的父母,或者是他的子女呢,则可以从轻发落,如果本来是判10年的话,可能就只判5年了。
这个条文马上让我想到了《论语》里面的一句话:“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也。”父亲要为子女隐,子女要为父亲隐,而且讲“直在其中也”。
我又想到我们自己是怎么做的呢?经过“文化大革命”的人都知道,父母要揭发子女,子女要揭发父母,这个阶级立场要坚定,哪能互相包庇?
反过来在韩国的刑法当中又发现了另外一条,伤害罪。
如果是不相干的两个人,或者一般的朋友,你伤害了我,我伤害了你,当然要判刑了。父母伤害子女,子女伤害父母,则不仅要判罪,而且要重判。同样的伤害罪不相干的人判5年,父母伤害了子女,或子女伤害了父母,那就要判10年。
从这两个例子来看,很显然,韩国是将儒家的思想运用在情与法的关系里面了。我觉得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它是儒家的思想就否定它,它有一定道理。
在儒家思想里,血缘关系是很重要的,就像我们常常讲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了,社会也和谐了;家庭混乱了,这个社会也和谐不起来;如果一个人在家里都不尊重、爱护老人,那么这个人到了社会上也不可能尊重、爱护别人。这是儒家的道理,推己及人啊!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家庭里面对长辈的尊敬,要父慈子孝。这其实是一种双方的关系,要建立起这种家庭关系来,破坏了这一点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这种观念应该根植在人们心中,在法律上也要体现出来。
楼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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