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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中国法传统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8世纪的孟德斯鸠与这样几个“符号”联系在一起:政治学和法学上的启蒙运动、近代法学百科全书、法律的历史-社会-比较研究。在每一点上,孟德斯鸠都与他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看法密切相关。

  没有资料表明孟德斯鸠到过中国。从时间上看,孟德斯鸠在法国出生时正是清代康熙年间。孟德斯鸠从多个方面论及了中国法,这些看法也深刻影响了此后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的看法,甚至也影响了中国学人对自身传统的理解。第一,孟德斯鸠认定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他说,中国古代存在着“子罪坐父”制度,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在西方国家,亲属犯罪本身就足以使西方人感到羞辱,而在中国,惟有刑罚才可达到这样的效果。因此,“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孟德斯鸠说,秦朝和隋朝灭亡的原因,就在于君主们不愿意行使一般性的监督,而是事事都由自己来管理。孟德斯鸠认为,古代中国专制与法律并行,法律试图遏制专制的政治,但是在实践上却又徒劳无益,反而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变得更为凶暴。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第二,政治奴役与家庭奴役。孟德斯鸠说,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而邪术和异端罪、男色罪、大逆罪、亵渎神圣罪、思想和文字犯罪则是一种政治奴役。孟德斯鸠分析说,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但是,对“不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思想犯、不慎言辞犯和讽刺文字犯,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民事奴隶可以分为家奴、太监和妇女。在亚洲,家庭奴役与专制统治相辅而行,多偶制导致对妇女的幽闭。对妇女幽闭越严,风俗越纯洁。孟德斯鸠说,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和日本的妻子品行令人惊叹。

  第三,自然环境与中国法特性。在孟德斯鸠看来,一个国家的领土与面积的大小、地势和气候因素,都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在领土方面,小国家适合共和国,大小适中的国家适宜君主制,领土大的国家适合专制政治。中华帝国“幅员广漠”,因此是个专制的国家。在气候方面,中国都属于炎热地区。炎热的气候导致了器官组织上的纤弱和精神上的懒惰,因此,心灵一旦接受某种印象,就不再改变,所以,法律、风俗、习惯,如衣服的样式,和一千年前的相同。炎热的气候导致多妻制。炎热的气候使女子容易容颜变老,男人会遗弃发妻而另觅新欢;炎热的地方,人们需要较少,赡养妻子和子女的费用较少,因此,男子能娶多妻。孟德斯鸠的结论是:中国的气候让人们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幅员辽阔的领土加剧了帝国的专制性恐怖。在地势和土壤方面,平原导向专制,山地导向共和;土壤肥沃导向单人统治的政体,贫瘠的土地导向数人统治的政体。中国的气候和面积使中国政治适于专制,不过,孟德斯鸠也认为,中国的江南和浙江虽然美丽而富饶,但也是经过辛勤的劳动才得以维持的,这就使得中国的政治必须遏制专制、倾向于宽和。

  第四,风俗和礼教与中国法律的特质。孟德斯鸠说,每个民族的性格各不相同,西班牙人以信实著称,而中国人生活的不稳定导致了一种不可想象的活动力和异乎寻常的贪得欲,所以没有一个经营贸易的国家敢于信任他们。在贸易实践中,中国人是没有诚信的,“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孟德斯鸠谈到了礼教,他说,中国的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都混在一起,混合成一个法典。所有这些都是道德,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立法者的目标就是使人民过平静的生活,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中国人的整个青年时代都用于学习礼教,整个一生都在实践礼教。礼教里没有精神性的东西,只有生活的规则,所以不需要智力上的理解,容易打动人心。为了帝国的太平,人民就要孝敬父母,恪守孝道。尊重父母,扩展到尊重像父亲那样的人,比如老人、师傅、官吏和皇帝。反过来,作为回报,老人、官吏和皇帝要以爱还报卑幼。孟德斯鸠说,中华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

  孟德斯鸠论中国法的可取之处,在于他用近代启蒙学者的眼光从宏观上来分析和评价一个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孟德斯鸠与中国的实际连接点,在于中国近代启蒙运动的兴起。严复和梁启超等中国近代学者从他那里获益颇多。西方启蒙学者与中国启蒙学者的结合,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不过,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仅仅依赖于与个别赴欧中国人的交往和早期传教士的文献。而且。孟德斯鸠对于“中华帝国”的理解,与我们今天的“中国”含义不完全相同。中华帝国是指汉人的帝国,并不包括他所称之为“鞑靼”的匈奴人、蒙古人和满族人。最后,必须提及的是,“专制”和“共和”等词在孟德斯鸠那里,并不具有评价意义上的“褒贬”,它们更多是一种政治社会学层面的描述性和分析性概念。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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