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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有其自己的“风骨”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偶然看到一位博友质疑“法哲学”的帖子,感叹现在中国的法哲学书籍“读也读不完”,质疑法哲学是否可以独立成科,除了重复部门法的法哲学理论之外还有什么意义,进而感叹中国“法哲学归法哲学,部门法归部门法,导致说的归说的,做的归做的,到处都是半桶水大师”。这段批判集结着许多人的共同偏见,这种偏见形成容易,澄清难。这里我只关注其中的一种偏见,即“如果部门法缺位,法哲学不死翘翘才怪”。
  部门法缺位,法哲学就会死吗?先回头看看过去。无论东西方法的法律文明史都揭示一个基本事实:在“古代法”还处于混沌法期间,部门法作为概念也好,作为体系也好,都根本不存在;但法哲学已经呈现在思想家之思想中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时代对于法律的思考,毫无疑问是法哲学性质的,但至少在古希腊时期是没有“部门法”的。如果把“法哲学”简约为“法律思想”,我们会更亲切地看到先秦时期的情况,这同样是常识。既然如此,怎么会有“部门法缺位”则“法哲学死翘翘”的判断呢?
  再转头看看现在。部门法哲学来自部门实践,这丝毫不错;可是我们看到中国学者的一些“部门法哲学”著述,就算书名和目录看去像有那么一点“法哲学”意味,可那真是“法哲学”性质的部门法哲学吗?它们中的一些冠名“某某法哲学”的著述,称其为“某某法基础理论”才名副其实。而“某某法基础理论”与“法哲学”绝不可相提并论,否则,既糟践基础理论自身的专业身份,也糟践法哲学自身的超越品格。
  法哲学从一开始就没有仰赖部门法,到现在也仍然是法哲学归法哲学,部门法归部门法。这是在顺应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听凭“各安其份”和“各得其所”的自然法则调整的必然结果,不能轻易僭越,也不宜轻易僭越。强求“部门法哲学”,既是法哲学对部门法的僭越,也是部门法对法哲学的僭越。而这种僭越恰恰意味着边界模糊,意味着职能重叠,意味着效率低下。
  同样需要澄清的事实就是,人们可能会以为萨维尼、霍姆斯、哈特等人成功地僭越了部门法与法哲学。且慢,这些大师并不都是靠部门法养活他们的法哲学思考,相反,他们的法哲学思考不仅使他们的部门法探索得以茁壮成长,还使同时代与后来的法哲学与部门法共同受益。至于身兼“民法高手”与“法哲学泰斗”,不过表明了他/她在同一领域的不同方位有所造就,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打通了二者的关节。谁见过这几人写过“某某部门法哲学”的宏论巨著?他们不过是在各自的法学领地上分别筑了几栋房子,而不是修了一座桥梁;我们今天也不过是分别去参观这几栋房子,并不是站在桥上看风景。
  因此,我的一个结论是,法哲学无须仰赖部门法就可以存活。法哲学有部门法滋补当然是好事,但法哲学如果沦落到必须靠部门法包养,以至于“如果部门法缺位,法哲学不死翘翘才怪”,那就绝对是坏事。所谓法哲学必须仰赖部门法,只能是无视它的天性与生命力的偏见。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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