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罪从无原则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0-01-16 作者:郑吉文律师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中最为重要和最受关注的一个原则。各国是否推行这一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政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
目前由该原则派生与刑事证据有关的原则主要是: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是“疑罪从无”原则;这两大原则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理念内涵是: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使用主观推定降低有罪证据的标准和作用。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也就是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身处或然,有无难定,即为疑罪。我国97刑诉法修改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表现为对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采取先挂起来拖着,对已被限制人生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长期的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极坏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原则的重要依据,该原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必须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对收集到的证据用作定罪存有异议,则应该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大量的错案、冤案的平反,使得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体现成为现实,并影响着今后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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