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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的底色

发布日期:2009-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倘若没有底色意识的自觉,不加分辨地把各路圣贤冶于一炉,把自己的理论底色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的调色板,那么,不但找不到理论发展的方向,而且还会使自己处于迷失的状态。

  图案总是绘制在某种底色上,故事总是发生在某种背景下。但是,更吸引公众眼球的,常常是图案或故事,至于底色或背景,则很难成为公众们专心聚焦的对象。譬如,梁朝伟与张曼玉联袂主演的《花样年华》,精彩的情节很容易让人忽视故事得以展开的那些底色或背景:青灰、黑白、暗淡。然而,正是由这样的底色酿造出来的一碗怀旧的酒,才给男女主人公的“花样年华”增添了一股浓郁淳厚的韵味、几许回味悠长的情致。

  理论也是一样。任何理论构想,无论是偏重于思想的理论还是偏重于学术的理论,其实都有一个底色问题。倘若抽去了底色,任何理论构想或理论体系的产生都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它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论的底色决定着某种理论的话语体系,并进而塑造着某种理论的解释框架。倘若我们只注意到某种理论“说了什么”,而没有注意到这些“说法”背后的底色,没有看到某种“说法”背后的解释系统自身的逻辑,那么,我们对于这种理论的理解与运用,都可能出现偏差,因为我们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法学理论的底色问题。这样的理论底色意识,对于法学理论的研究来说,可能会产生多方面的启示意义。

  首先,它提醒我们看到,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差异,最终源于理论底色的差异。同一种底色的法学理论,无论观点如何对立,其实都可以归属于同一个流派。譬如,在法治理论上,无论“借鉴移植论”如何强调西方资源的先进性,也无论“本土资源论”如何强调本土资源的正当性,只要法治的目标依然是欧美式的法治,那就意味着,“借鉴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共同分享着一套相同的理论底色:都是要告别传统中国的秩序观念与意义体系,都是要奔向西方式的法治。至于两者之间的争论,基本上可以归属于实现西式法治的手段之争、方法之争、技术路径之争;换言之,属于“图案”之争而非“底色”之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法学理论的底色已经出现了某种分化的趋势。譬如,有的学者从法律史学入手,从“范式、旨趣与方法”的角度,概括了法律史学的多重“视界”,其中就展现了不同学术流派的雏形。

  其次,如果说理论流派、理论范式、理论底色这三个概念具有某些共通性的话,那么,经过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一种独特的理论流派的形成,取决于一种独特的理论范式;而一种独特的理论范式,又建基于一种独特的理论底色。因为,理论流派主要是呈现出来的结果(理论之树),理论范式基本上是形成理论流派的方法(理论之根),只有理论底色才是培育理论范式与理论流派的土壤(理论之土)。在这三个概念中,理论底色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从这个层面上看,仅仅意识到理论流派背后的理论范式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看到理论范式背后的理论底色。在法学界,自从库恩的范式概念引入到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领域之后,法学家们纷纷运用范式概念来分析总结各具特色的法学理论,但是,如果要更深入地揭示法学理论的源头,也许还有必要追溯到范式背后的底色问题。

  最后,底色意识还有助于提醒法学理论的研究者,有必要返身察看自己的理论底色;并提醒研究者问一问自己:到底是在哪种底色上展开自己的研究的?苏格拉底的底色不同于孔子的底色,现代性的底色不同于后现代性的底色……在这些不同的底色面前,法学家必须有所选择,法学家必须选择某一种底色作为自己的理论之树得以生长的土壤;更明白地说,就是必须选择一种解释框架、一套话语体系作为自己“立言”的基础。反之,倘若没有底色意识的自觉,不加分辨地把苏格拉底、孔子、马克思等各路圣贤冶于一炉,把自己的理论底色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的调色板,那么,不但找不到理论发展的方向,而且还会使自己处于迷失的状态:你找不到自己,别人也找不到你。(重庆行政学院·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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