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09-11-09 作者:张浩律师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美商丘律师
- 可否追加未实际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深圳市 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这是康谬尼神
- 奔向康谬尼神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行行好,跪求你(2023)注
- ?受贿行为人收受假币的既未遂认定
- 受贿行为人收受假币的既未遂认定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