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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之功能及其实现

发布日期:2009-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我国,法院常常被冠以诸多口号性的功能:如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等等。没错,法院当然具有促进社会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在我看来,这些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之根本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法院的根本功能在于解决纠纷。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多种利益团体,利益团体之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是不避免的。纠纷产生了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有两种途径私了或者公了:一部分通过私底下协商解决,一部分纠纷无法通过私人解决的,当事人就会诉之于法院,于是产生了“诉讼”,即老百姓所称的官司。正如我们常说的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可见社会的动态运动过程,纠纷产生并不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一定程度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纠纷,只要纠纷能公正得到解决,社会就会安全的运行下去,反之,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在解脱纠纷过程中产生新的更大的纠纷,那么社会的纠纷就会越积越多,矛盾就会越积越深,就像一只气球一样,里面的空气越积越多不能得到有效的排泄,总有一天气球会承受不了空气的体积而粉身碎骨的。法院就应当充当气球排气孔的角色,由此可见,社会的安全运行依赖于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
 
  如何有效实现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窃以为以下几点必须做到的: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前几年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一直叫得比较响,但是近一两年有点偃旗息鼓了,甚至成为司法改革的禁区。我们一些人谈起司法独立很有点谈虎色变的味道,认为司法独立就是要脱离党的领导,搞独干。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独立了更加有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党在的群众中的威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们这个有厌“诉”传统的国家,一件纠纷万不得已才会到法院,这时候利益各方都期待纠纷能得到公正无私的解决。试想一下,如果法官没有任何的外在压力,法官就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样一件纠纷就会得到完美的解决,利益各方也会服判息诉。相反,任何对司法横加干涉的外在力量都会造成司法的不公,利益一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必将上诉,申诉,直到对我们整个司法系统丧失信心。如此下去,法院不但不能解决纠纷,还会产生更大的纠纷,我们的司法权威永远无法树立,党也会渐渐丧失民心。司法的不公是涉诉信访难题找不到良药医治最大的原因之一。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法院的神圣权利,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为此而斗争。
 
  二,良法之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立法就你是整个法治的源头,如果水的源头被污染了,那么整条河流都会被污染。我国是一个标准的成文法国家,法院严格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判决,在我国没有建立立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出现过一些立法者被某些利益集团收买,为少数利益集团代言,造成立法腐败的事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有了“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还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能够运用良法裁决案件。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司法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这大大提高了我国法院法官的队伍素质。
 
  三,法官地位。地位分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我国“官本位”的文化很浓厚的情况下,法官自然被看作是一个“官”,法官的社会地位还是很高的。但是当前的法官队伍的经济地位却不容乐观,虽然我对全国的法院待遇进行过实证考查,但是据我了解北京上海湖南的情况,法官跟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待遇是统一的,较公司企业员工差,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法官裁决者的身份决定了他必须是一个受人尊重的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好的待遇作为支撑的话,受人尊重就会沦为一句空谈。
 
  纵观中国历史,就是一部由乱到治,再由治到乱的恶性循环史。诚如《三国演义》开篇所言:“纵观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为什么中国社会摆脱不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咒语。再考察一下英美,英国自从17世纪中叶通过内战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至今社会运行基本稳定。美国自1861至1865年的南北战争以来,社会运行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乱。为什么外国社会能时间的保持平和状态?我认为并不是英美社会不会产生社会矛盾,也不是人家的社会矛盾比中国的少。关键的是他们的矛盾产生了,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与解决,他们的法院充当了良好的“气球排气孔”的角色。当他们的社会产生了纠纷的时候,他们的当事人一点都不用担心,因为他们坚信只要有法院在,他们的纠纷就会得到公正的解决,只要有法院在社会的正义就会得到很好的维护。什么时候中国人内心也会产生这种信念的时候,中国就会摆脱治乱交替的恶性循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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