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真是改革吗?
发布日期:2009-10-21 作者:陈永福律师
司法体制改革真是改革吗?
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普通法宪政主义理论,已出版十余种著译。
提要:现在的改革与二五司法体制改革纲要的改革,是两个取向大相径庭的改革。既然两者是冲突的,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两个中间,必然有一个是改革,一个不是改革。现有司法调整方案明确地否定过去若干年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取向。
3月13日,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高法报告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2票,总计711票,约占25%;高检报告赞成2210票,反对505票,弃权162票,总计667票,约占23%,大大高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的相应比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比例在过去几年似乎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高法报告的反对票与弃权票占总投票数的22%,高检报告的反对票与弃权票也占总投票数的22%;2007年,两个比例分别约为18%和16%。而且,弃权票相对保持稳定,左右这个上升趋势的主要是反对票。
从这三年的比例中也可以看出另外一个趋势:人大代表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满意程度始终低于对最高检察院报告的满意程度。这些数据实在应当引起高检、高法、尤其是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了。
我们无从知道,代表们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究竟仅仅是针对报告本身,还是针对报告所要反应的实际工作状态。大体可以推测,这两个因素兼而有之。
关于两高报告,法学家梁慧星作出了一个很直观的评价:他给最高法的报告打50分,给最高检的打80分。比如,关于如何确保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没有提出具体措施,而且似乎有意回避腐败问题。相反,最高检察院的报告则提出,注重用正反两面的典型加强反腐教育,还提出将10起例子加以分析、剖析,通报下去作为反面的教材,要具体一些。还有政协委员不满意最高法报告的原因是,去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涉嫌腐败被查处,但该事件在最高法报告中没有丝毫体现。
当然,两个司法部门的现状,同样决定着人大代表们对工作报告的态度。法院系统去年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712人,其中判刑的有105人,检察院系统被查处的有25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4人。前者大大多于后者。全国去年查处贿赂犯罪13000多人,其中司法机关2620人,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这2620人中,法官占了32%,检察官占10%。
从这个角度看理解,这么高的非赞成票比例可以被理解为,人大代表对司法现状不满,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前些年,有些人大代表试图对司法过程进行个案监督,那纯粹属于胡闹。但现在,人大代表通过连续几年的投票,表达了自己对司法现状的态度,最高法院、最高检查院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这种表态,该做出点认真的回应了,也就是说,该认真地、系统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了,只有通过体制改革,才有可能改变司法的现状,杜绝种种令人无法满意的现象频繁发生。
当然,“两高”的报告都表示,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追问的,“两高”所设想的那些措施,是否属于真正的改革?是否有助于达成改进司法体制的目的?
在中国,改革是一个具有太多包容性的词。比如,农民自发地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予以认可,从而增进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扩大农民的经营自由,这当然属于真正的制度变革。有趣的是,政府提出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有关部门把这些措施也称为“改革”,或者当初政府在公立医院引入商业化模式,也曾经被宣称为“改革”措施。
类似地,今天,在“司法改革改革”的名义下,其实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方案。换言之,其实有两个司法体制改革。
年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积极推进“二五司法体制改革纲要”。基调是推进司法职业化,这个方案早在2002年开始起草,2005年底公布。这分文件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及“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八个大项,共50条。
很显然,这个改革方案基于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侧重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职业化、司法专业化、审判独立,并提出,用通过改变经费划拨、法官任命等制度,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
令人奇怪的是,这个改革方案很快就无声无息了。从2008年开始,最高法院似乎启动了另外一场司法体制改革。它特别强调司法要服务大局,司法要走群众路线,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坚持调解优先、裁决为辅的原则。张立勇在河南推行的诸多改革,就是完全按照这样的方案进行的。最高法院今年的工作报告强调的也正是这样的改革。
也就是说,现在的改革与二五司法体制改革纲要的改革,是两个取向大相径庭的改革。既然两者是冲突的,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两个中间,必然有一个是改革,一个不是改革。现有司法调整方案明确地否定过去若干年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取向。司法机关负责人及部分法学专家甚至断言,近些年来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就是司法职业化、专业化造成的,因为这样一来,法官就不受监督了。因此,必须走回头路,重回司法群众路线,甚至干脆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
问题是,司法腐败果真是司法职业化所致吗?问题是,司法真的已经职业化了吗?问题是,在提出司法职业化之前,就没有司法腐败吗?在那种体制下,种种徇私枉法、法院工作人员——那时不叫法官——践踏法律之事还少么?问题是,法官的工作方式回到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司法吗?
人们其实还可以提出很多疑问,所有这些疑问涉及对现有司法体制现状、尤其是问题的准确评估,对司法的性质及其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功能的认识,它与政治、立法、行政、社会自治过程的区别,等等。如果有关方面果真诚心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那就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思熟虑,尤其是鼓励学界进行认真讨论,鼓励舆论参与,当然也应当将其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毕竟,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司法体制,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干系甚大。
现实却是,这些公开地、理性地辩论、思考的过程被省略了,司法部门自己猛然掉了个头。问题是,前路是什么,有关部门想清楚了吗?现在所出台的那些措施,果真能够解决令民众、人大代表们不满的司法领域的诸多问题吗?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投票中之所以获得那么多非赞成票,其中当大有深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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