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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发布日期:2009-10-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他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其任务是协助法官办案,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警职责包括:法庭值岗、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
 
  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能够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却存在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院法警年轻人占多数,思想比较活跃。个人的理想、前途和利益是他们常常思考的问题。有的法警流露出:当法警辛苦、吃亏,只能协助办案。干法警提升慢,时间越长就吃亏越大等等。
 
  二、军事素质不够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军事素质对于一名司法警察来说,是其基本职能,而严格训练才能保证良好的军事素质。由于对法警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高,法警训练次数很少,其军事素质提高不了,难以保证在复杂情况下完成任务。像有的基层院,每年法警统一集训只有一次,并大多限于刚入警的新同志。其军事素质难以提高。由于审判工作中常会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也常会有特殊任务需要执行,如果不具有一定战斗力的法警来保障,各项审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物质基础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和好的设施,那么其训练水平和战斗力也就很难提高。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平均车辆配给不足,无固定警用训练房,其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与最高院、高院、中院颁布的文件规定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主观上由于人们只重视审判业务工作,而忽视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是分不开的。
 
  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在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三个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
 
  外部因素方面,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分析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
 
  除了外部因素的转变,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审判事业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作者简介】
孙兆林,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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