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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乡村法治的意义

发布日期:2009-10-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乡土社会也在这种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有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现在的乡村已经不再是人们传统观念中“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至少它与费孝通先生描写的五十年前的乡土社会相比,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与过去相比都有了较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使以传统乡土文化文基础的交易习惯、乡规民约逐渐不适应面对和处理现代复杂的乡土关系。然而,由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刚刚起步,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高度抽象化、专业化的法律制度一时难以被习惯了生活在没有现代法律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人们所接受,人们无法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于是,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出现了“秋菊的困惑”,出现了“山杠爷的悲剧”。
 
  应该说,在现代乡村法治进程中,类似于这样的“困惑”还有很多、类似于这样的“悲剧”还会不断地出现。在看到这些“困惑”和“悲剧”之后,许多学者也提出了“如何解决乡规民约和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什么是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更有学者提出“中国乡村是否需要现代法治”等等问题。这些疑问和思考在笔者看来,都为人们对待乡村法治这一问题提供了各自的视角,但是,即使有种种疑虑,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乡村法治化已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这种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皇权思想,人治思想有着深厚的社会根基,而这些,已经在提倡“民主”、“科学”、“法治”的日益显得狭隘和落后。尤其是,在随着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俨然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于是,基于以上种种考虑,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中国逐步开始了现代化法治进程。至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更加注重在制度上,特别是在法律制度上与国际接轨,法治进程也不断加快。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占全国人口将近80%的农民来说,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乡村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的上述分析,给读者可能会造成这样的误会:中国乡村法治化是被动的,因而是没有多少积极意义的。笔者不否认,乡村社会化之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实属无奈之举,这其中的无奈无外乎两点:一是历史的选择;一是现实的需要。所谓历史的选择,是指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的背景下,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乡土法治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而同样地,在上述背景下,在乡村民约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不足以解决新的社会矛盾时,人民必须寻找另一种途径来协调各方利益,而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选择。所以,乡土法治化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召唤。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乡土社会法治化并不是或者准确地说并不完全是被动的,有时候甚至更多的是村民主动地接受,而且,笔者认为,即使是被动的选择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出现被动的(消极的)结果,相反,乡村法治化具有更多积极的意义。
 
  首先,从宏观方面说,乡村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而农村土地面积将近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90%,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法治化的效果进程取决于乡村法治化的进程。乡村法治化进程快、效果好,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就会加快,效果也会很好。反之亦然。
 
  其次,从微观层面上说,乡村法治化有利于农民自身利益的保护。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乡土社会法治化,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如前文所述,乡土社会的规范是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更具体来说,它更注重道德礼制,而没有法律传统、缺乏法制观念。乡村法治化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精神的领悟、法律条文的学习以及法律制度的运用;二,乡土社会法治化,有助于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乡土社会其实质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起约束是乡规民约以及市俗习惯等等,而法律起的作用是相当小的。然而,随着这些规范有些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有些甚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如“女子应遵守三从四德”、“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等如果还出现在现代社会,肯定被视为侵犯人权的刽子手和没有理性的法盲。所以,乡村法治化有助于鼓励和鞭策人们遵守现代法治,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现代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理念;三,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有助于保护正当的法律关系。在乡土社会中,熟人之间借钱一般不打欠条,这虽然是想民之间信任的表现,但不可否认,它具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心不古,“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在这种情况下,乡土社会法治化更有助于促使人们注重证据,注重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和程序办事,其结果是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四,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各种纠纷。在现代的乡土社会中,随着人们的交往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矛盾和纠纷的数量与几十年前相比明显增加,种类也逐渐增多,而在这种趋势下,仅仅依靠传统的乡规民约、族长权威显然不能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于是,为了协调各方利益,平息各方矛盾,维护正常的乡土秩序,需要一种更具权威性的机器或者工具,无疑,这种工具是且只能是法律,只有法律能够很好地担负起这样的任务,扮演好这样的角色。
 
  当然,乡村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不懈努力,而绝非一日之功。所以,任何妄图利用制定几部法律,开展几场普法教育以迅速实现这一目标的想法,无异于痴人说梦,揠苗助长,其实质是一种“大跃进的思维”和“浮夸风的表现”。乡村法治化,任重而道远,需要持之以恒,更需要按部就班。


【作者简介】
范卫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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