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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的拆字释义

发布日期:2009-09-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道
 
  从字形结构看,道是首+之(辵),首是人之头,可代指人,或指人群之首领;之(辵)指行路。(《说文》:“辵,乍行乍止也。从彳从止。”)因此,道应该是指的是人行之路,人行于路,或人之首领带领人们行于路。最后一义的“道”后来写成“導”(导),意为引导。道的本义是地上人行之路(《说文》:“道,所行道也。”),后引申为人的事业之路、人生之路之类,再抽象引申,则指天地运行之路,即天地之道,甚至被用于超于天地的自然规律,即自然之道。
 
  《汉书·董仲舒传》中说:“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这是指道是治理天下(社会)的途径。《广韵》中解释“道”:“理也,众妙皆道也,合三才万物共由者也。”这是说道是宇宙万物的合适的道理。《周易·系辞》中说:“一隂一阳之谓道。”“立天之道,曰隂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由此,关于道的论说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抽象,所以《书·书大禹谟》中说“道心惟微”。
 
  老子把“道”说得特别奇妙虚玄,上升到天地之母的地位,是宇宙间至高无上的根本原则。《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应该是指道的法则没有源头,自然生成。
 
  二、理
 
  理字是玉+里。里之本义是居。(《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居而弄玉,应该指雕琢玉器,所以《說文》解释说:“理,治玉也。”玉石多纹理,治玉讲究辨其形状纹理,因其势而赋形成器,所以,治玉之理引申为事物之理。《说文》徐注说:“物之脈理,惟玉最密,故从玉。”这是解释“理”字表述物理、道理之成因。又说:“治玉治民皆曰理。”这是介绍“理”字引申扩充后的字义。
 
  从古至今,理是指事物发展的规律、条理还是抽象的观念、精神?学界始终争论不休。《管子·心术》说:“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孟子认为理就是人心所具有的道德。《庄子》有所谓“天理”、“万物之理”,应该是指自然之理和事物变化之理。其《善性篇》把理和道联系起来:“道,理也”。荀子则提出了“事理”、“物理”等概念,强调用天地之理治理天地万物。韩非子强调不同事物具有不同规律,“万物各异理”,方圆、短长、粗细、坚脆、大小、轻重、白黑之类就是物之理。《吕氏春秋》则认为“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把理视作判断是非的根据。董仲舒讲理由天授,称为“天理”。王充则针锋相对,讲“物气之理”,认为天人感应论是“失道理之实”。魏晋时期的人有“辨名析理”癖好。王弼说:“事有归,理有会”,“不能辨名则不可与言理”。欧阳建认为,“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宋代人专门探讨理的问题,形成程朱理学,哲学研究一时蔚为大观。
 
  讨论理,我们还应该涉及伦理。理作为事理,一方面是自然事物的事理,另一方面是社会事物的事理。这社会事物的事理之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伦理。且道德伦理往往连在一起,甚至伦理就成了道德,所以,道德之学成了伦理之学。但实际上,伦理和道德应该是有区别的。伦理应该是人伦之理,是关于人与人区别和联系的事理。
 
  三、德
 
  “德”字可去掉“彳”,写成“悳”。悳,直+心,直心也,心直也。心直即是德。彳是行的左半,行之右半为亍。《康熙字典》引《唐韻》、《集韻》?说:“小步也。左步爲彳,右步爲亍,合之則爲行字。”心直+彳,是指直心行路,引申为直心做人,直心做事,社会人生之中秉持直心。(呵呵,德字彳旁,或许古来直心人即是左派乎?!)所以,德应该是指正直的人生态度、正直的人生行为、正直的人生事业、正直的人生观念。正如司马光所说:“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资治通鉴·周纪》)
 
  如果我们要给道、理、德做出区分,那么,道是事物规律,理是事物原理,德是人生原则。
 
  四、法
 
  法字氵+去,氵是水,去是离去。离去的水就是流水。水永远流去永远存在,这就是“法”的本义:变动之中的恒久不变。“法”的异体字“灋”,是氵+廌+去。我曾专文考释古“法(灋)”字,其中考明,“廌”不是独角兽(所谓獬豸)而应该是麋鹿(头角似鹿而腹尾似驴马的所谓四不象)。麋鹿的习性是见人就逃离,无人又复回。所以,水边麋鹿亦可归于形体流变而本质不变(见后即不可见但永远会遇见)的一类。因此,我的结论是:法是人观察自然物象,取法自然物象,所思所悟而明见之恒常规则,是事物反复变化中不变之规则。此类规则于日常习见于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故造字者取此日常习见之形象而构成法(灋)字。人见法字即如睹流水之形,见灋字则似同观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而知法(灋)字所示者乃事物变化中之不变规则。
 
  五、礼
 
  礼之正字是示+豊。《说文》:“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豊则是“行禮之器也”,或者说“豊”是盛器(豆)中装有供品(曲)。所以,“礼”的本义是以供品敬神以求得神示。礼神求示有具体的仪式步骤,又因天地日月山川及先王祖宗的位序不同,礼神求示的仪式亦分不同的等级,所以,礼被引申指社会名分等级和人事程序的规范。
 
  中国在秦朝以前基本上是个礼序社会,即上古中国的社会之中,人是按礼排序,按礼的规范生活和交往的。礼规定着全社会所有主体(个人、家庭、家族或者团体、机构甚至国家)的行为方式和行动标准,不同的社会主体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应当有不同的社会言行。礼作为社会规范体现于各个社会主体的具体言行,社会主体对礼的具体体现一般称为礼貌、礼节和礼仪。从国家典礼到家庭仪礼,从家庭生活到社会交往,礼的内容有简单有繁复,但人人必须循礼而言行是一致的。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将古代称为礼的许多内容改称为法律,如,将国家政府机构的行为规范称为行政法律(行政法),将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交往规范称为民事法律(民法),将家庭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称为婚姻法律、继承法律(婚姻法、继承法),等等。
 
  六、刑
 
  古代“刑”字的写法有两种。一是写成“刑”,一是写成“井刂”。据学者考证分析,刑(幵+刂)与刭相通,是指具体的斩首的刑罚。(《说文》“刑,刭也,从刀幵声。”段注:“刑者,刭颈也,横绝之也。”)井刂(井+刂)是指刑罚制度。(《说文》引《易》曰:“井者法也。”)《周易·蒙》中说:“利用井刂人,以正法也。”意思是说,刑罚是用来匡正法的。用《周礼·天官》中的话“不用灋者,国有常刑”来解释,就更能明白其含义。即如果臣子(官吏)不执行国法,就要受到国家的刑罚。所以说,刑罚(作为制度的刑罚和制度之下的具体刑罚)是用来匡正国法的。法学通说中引用《说文》的解释,认为“灋,刑也”,把法解释为刑,或把刑解释为法,是很不妥当的。
 
  今天的中国,“刑”字已只有一种写法,但刑包括着两种含义,一是指刑罚制度,二是指具体的刑罚,两者皆由刑事法律所规定。
 
  七、律
 
  律字是彳+聿。彳是行之左半,即人行之左步。聿是书写工具,即笔(筆)。《说文》说:“聿,所以書也。”彳+聿,应该是指行步而画线,每行一步或行一定步数而画一线,而将道路划分成等分的路段。假如我们把行步理解为距离的推移,那么按一定距离划线,就形成分、寸、尺、丈、里等长度单位。我们还可以把“行”理解为时间的推移,将时间推移按一定距离分划,则构成秒、分、刻、时、日、月、季、年等不同的时间单位。按此原理,我们可以确定容量单位、重量单位等。所以《说文》说:“律,均布也。”《尔雅·释器》说:“律谓之分”。其注说:“律管,所以分气。”律管(箫管、笛管之类)之分气,实际上也是在管上等分钻孔。律管分孔而定不同音频,称为音律,是中国人很古老的发明。《前汉·律历志》:“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闲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爲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据说,中国古人正是从音律的标准推演出长度的标准、重量的标准、容量的标准,并推演出年月日时的标准。
 
  声音的标准称为音律,诗歌的标准称为诗律,刑罚的标准称为刑律,礼法的标准称为法律法律这个词今天的人们用得普遍,在古代中国是很少人用的。古代的中国人主要用刑律一词。刑律一词在执司刑律和谈论刑律的人中间往往又简称为律。


【作者简介】
卜安淳,男,南京高淳人,现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主编,编审,二级警监,兼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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