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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孙伟铭案折射出的几点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9-09-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孙伟铭案结束了,但是留给人们深思的东西很多。前一阵,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栏目专门以此案为焦点在现场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和辩论。其实中间凸显了很多的问题,反映出了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陌生,甚至在人治抑或法治的这一基本问题上产生了误读,令人深思,尤其是我们法律人。
 
  节目请到了王小东老师参加,当然,他作为一个左翼激进作家,看待孙伟铭案上自然是主张严惩如孙伟铭一样的犯罪分子。王小东老师提出了一个观点:“法律不能够同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情感相冲突,假如冲突了,法律就应当改正,在修改前应当按照最高的量刑来进行处理。”他这句话至少前半部分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具体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上,王小东老师的观点实际上是:“法官断案应当尊重社会老百姓的心态,不能和社会大众的呼声相抵触。将司法和老百姓的性命交给你们这些接受了四年科班教育的所谓法学家,我们老百姓没有安全感!”说罢,台下掌声如雷,群情激昂。
 
  那么,这就引伸出了一个问题:社会大众的心态对案件的影响是什么?法官判案要不要照顾社会大众的情感?实际上,我对王小东老师还是比较尊重的,尤其是他的政治军事方面的前瞻性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对其不以为然。
 
  首先,我们要回答第一个问题:法律要不要体现社会道德?我们不否认,法律必须要体现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假如一个法律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那么这个法律就是恶法。正如二战后对纳粹德国的许多战犯进行追究时,他们纷纷提出自己当年是严格遵循德国当时的法律行使的,因而无罪。这种观点当时就被新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激烈地批判。因此,我们至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大众的心态,不可以和社会基本道德相抵触。但是请注意,这是从立法阶段讲的,法律对社会情感的反映应当在也只应当在立法这一阶段体现,而不是在司法阶段。近些年的立法,诸如《物权法》《行政强制法》的制定都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心声,令人欣慰。但假如法官判案还要看一看社会群众的呼声,那我们就要问了:设定法律的意义又何在?直接像古雅典一样设立个五百人陪审团进行审判不就可以了吗?那样不是真正的随时体现民意吗?
 
  由此我们来到了第二个问题:既然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信仰才是法律的源泉,那么直接按照社会群众的情感来判案不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一个古老的关系,即法律和道德。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既然道德那么的重要,为何不以道德为标准进行案件的审判?那么我来回答一下:第一,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不唯一的法益,而且他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个问题在当前的社会中就显得十分的突出,尤其是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念,每遇到一个案件,我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对它进行一种评判。当我们得出一个结论的时候,实际上都是经过了两个要素的融合加工,一个是我们的内心评判标准,另一个是案件事实。但问题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并非案件的亲身经历者,我们所得到的案件情况基本是来源于媒体的报道。但是,报道本身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不周延性的。字里行间的信息,无处不流露着笔者自身对于案件的认识。结果便导致了社会大众的情感会跟着媒体走,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把记者称之为“无冕之王”的原因了。其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而道德具有多元性。作为一个案件的审理者,你很难判定哪一种情感是主流。当外界喧嚣一片之时,很有可能大多数持反对意见的人还没有来得及发表意见,甚至还没有了解到这个案情。
 
  实际上,我们这里探讨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谓“道德”,而是常常把自己打扮成道德化身的社会主流舆论。很多人经常批评法官,办案不尊重民意。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本来就是人民大众共同制定的,法官尊重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怎么可以说是不尊重民意呢?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假如真如王小东老师所言那样,法官判案时也应看大众眼色行事,甚至索性让社会大众来充当审判者,那么必将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悲剧已经无数次地在历史的舞台上上演过了,离我们中国人最近的一次就是“文化大革命”。文革的时候就是很“民意”的,对任何一个 “地富反坏右”的审判都是背后插一个罪名牌、剃一个阴阳头拉上临时搭建的露天审判庭先一顿批斗,最后大家举手来决定要不要枪毙。根本无需经过当代那么多的司法程序,而且大家都喜欢用死刑解决问题,原因很简单:方便快捷,斩草除根!68年那阵讲的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以至于当时司法界流行着一句中国特色名言:“两毛五分钱解决问题(子弹价格)”。根本视人权为无物,死在我们中国老百姓自己手中的冤死鬼不计其数,很多人不过是像彭老总一样大胆讲了几句实话就被打成“右派”,直奔鬼门关。现在想一想,我都感到不寒而栗。也难怪当王小东老师义愤填膺地说“你们这些所谓法学家掌握人民的生命,我们信不过,没有安全感”后,一个台下观众接过话筒说道“像王老师这样的人当法官,我们更没安全感”。
 
  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判案还是要根据法律,而不是社会舆论情感。法律,是没有情感的理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法办事可以给案件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解决。但是我们也看得到,在个别情况下,严格依法办事似乎处理出的结果不太合人意。,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我要说,对法律有此遗憾的人是对法律太过苛刻了。在人治和法治的漫长探讨中,人类通过无数次实践最终选择了法治。但很多人渐渐地产生了一种不切实际的错觉,觉得法律可以完美地解决一切矛盾。实际上,正如山东大学谢晖教授在《象牙塔中放哨》一书中引述的那样,法律是“断臂的维纳斯”,她不是完美无缺的。法治,是人类在无数次的尝试和实践后作出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最完美的治国方略应该是柏拉图所提出的那个“哲学王之治”,但是由于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无所不能、睿智无私的“哲学王”,柏拉图临终时也承认了法治的巨大优势。我在《由因果关系引发的归责原则之逻辑困境刍议》一文中也探讨过这个问题:“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在对社会活动参加者的行为规范方面存在着本身先天的不足。归结于一句话,即用简单的死文字去尽可能大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身就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法律必然且当然地滞后于现实生活。”然而,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标准就是社会大多数人或者说社会整体的利益保护,因而,严格按照法律行事,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也只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自身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法律的敬畏以真正地实现法治。所以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官,只对法律和上帝负责。”


【作者简介】
杨琨,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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