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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行政、社会:司法陷入“信任危机”的三维视角分析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8月10日至14日,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在河北省北戴河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他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社会主义主义法治国家是同步推进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对人民法院来说,首先要眼睛向内,练好内功。”
 
  读完上述相关报道,有两点感受!一是感到沈德咏副院长是位不怕自揭家丑的务实型领导,针对目前司法陷入“信任危机”这一严重问题,敢于直面和反思,并从人民法院自身角度出发,“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最高法领导的高度重视,我想司法很快会“化危为机”,司法公信力指数很快就会恢,“人民司法”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二是感到司法为何陷入“信任危机”这一问题是种必然,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就能造成的,不是单单“司法之责”就能形成的,那么,就立法、行政(执法)、社会(舆论)这三维视角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是“立法”之责。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立法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30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进步的成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立法也得到不断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经过不懈努力,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指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据。但在肯定我国立法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立法环节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立法权限划分不尽合理、立法冲突现象突出、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致使许多新型权利和公益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立法调整和保护,诸如,公益诉讼尚未被写入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寻求司法保护的公益案件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很多这样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被拒绝,司法大门总是关闭的原由就是“立法滞后于社会需要”、“法律目前还无相关规定”等立法缺漏,笔者曾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撰写博文《大树在流血,老人在控诉,司法为何不能打开救济之门?》,为受到司法伤害的老人呼吁,但是,此事件中对老人造成伤害的主体是司法吗?不是,是立法不完善导致的!一个老人受到了伤害,在立法得到补缺之前,同样的伤害还会继续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但都是由司法在为立法“受过”,司法陷入信任危机就这样产生了。
 
  二是行政之责。这里的行政是指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然而政府与司法一样同处“信任危机”之中,而且其严重程度较司法有过之而无不及,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因“利欲熏信”而失信于民,如轰动一时的重庆“钉子户”事件,“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是因为其作为民众,利益得不到政府的保证,不得不通过顽固反抗的方式与有政府撑腰的开发商人做斗争,开发企业与民众本处于平等关系之中,却因为政府的“利欲熏心”而“利欲熏信”,谁能给政府带来利益,政府就站在谁的立场上替谁说话,政府的这一介入,打破了民间的这一平衡,使民众一方沦为弱势一方,如此一来,政府必将失信于民;政府因“不说实话”而失信于民,如“华南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部门的“不实”表现将政府公信力问题再次卷入舆论的旋涡之中,政府公信力再次遭受人民的拷问和质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而政府公信度的降低与社会关注度的提升成正比效应,社会关注度越高,当地政府的公信度就越低,“谎言如刀”,会斩断官与民、政府与民众的联系,致使各自成为阻却沟通和交流的绝缘体,因必要的沟通发生中断而必将产生朝野相克的恶果;政府因“能力不佳”而失信于民,这里的能力不佳主要是指政府在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应对网络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是权威信息的信息源,是社会的稳定器,然而当很多突发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政府却不懂得如何去处理和应对,比如能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平息社会情绪的却没能及时发布甚至会隐瞒不报,这就给舆论媒介的不良操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从而使许多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演变成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当政府(行政)陷入“信任危机”后,司法也就被套上“信任危机”的不光彩外衣,因为,在中国,司法无论在“官”的眼里还是在“民”的心中,都是政府(行政)的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所以,民众很容易将行政与司法进行混同,行政陷入“信任危机”,你司法也逃脱不了这个罪名,因此,很多情况下,司法是被冤枉的,同样也是在为行政“代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政府(行政)陷入“信任危机”后,很快就将这一危机传输给司法来应对和解决,因为毕竟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护线,然而在中国,司法只能在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过程中提升自身地位的理念已经具体化为司法机构必须遵循的有效规则,“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拆迁”等都有人民法官的身影,所以司法陷入“信任危机”除了自身的因素外,行政通过对司法进行“危机传播”也是一重要因素,因此行政之责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是社会之责。这里的社会之责,主要是指“涉法舆论”的失真造成民众对司法的负面评价呈愈演愈烈之态势,成为司法难以承受之重。“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在坊间已流传已久,可算是耳熟能详的一句流行语,我在读本科时,很多同学都自称就冲这考政法学院的,可见,这句流行语的影响力是多么的深远,都决定了青年人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选择!但我认为,此流行语之所以如此盛行,还是舆论传播惹的祸,“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一传播定律注定让很多没有参与过诉讼、没有与法官打过交道的普通民众也是基于这样的舆论基调而做出不负责任的判断,那就是法官是贪的,“不给好处,就不要去打官司”,“众口铄金”已将司法形象销毁殆尽,主流尚好的法官队伍就被集体扣上“贪官”的恶名,我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就不能就此“以偏概全”的社会舆论进行有力的回应和反驳呢?可惜没有做任何有力的回击,而选择默认了!本月去常州新北法院交流学习时,看到了他们的有效做法,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那就是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便民、亲民、利民、惠民”举措,如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深入群众中去进行巡回审判、法官发挥司法能动积极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等,在“为民司法”的过程中,让普通老百姓对人民法院有了新的正确的认识,通过与当地媒体的合作加强正面的舆论宣传,采取以“眼见为实”的正面舆论回击“道听途说”的负面舆论,使当地法院在近几年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中连续保持先进的地位,这种以实际行动为司法“恢复名誉”的做法也值得在全国推广,不能再坐等了!否则,那个恶贯满盈的“大盖帽”想扔也扔不掉了!
 
  同时,“网络舆论”也是司法产生信任危机的策源地,可以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削弱,“黄松有被抓”事件、“杭州飙车替身门”事件就是代表,前者是罪有应得,但“网络舆论”却容易犯“夸大其辞”“以偏概全”的毛病,“最高院副院长都被抓了,下面的法官能不贪吗?”很快就在网络上传开了;后者是子虚乌有,但经过网络舆论的大力渲染和炒作,没有的事情也成有的事情了,司法本无错但再次被判有罪,所以“网络舆论”很多时候成为引发司法信任危机的“催生剂”,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要学会对网络舆论进行科学的处理和引导,与民众进行理性的对话,学会将网络舆论变成消除误会和解决危机的辅助工具,在新的高度上重新构建司法与民众间的合作与信任关系。
 
  结束语:对于司法陷入“信任危机”,司法本身是有错的,需要公众给予时间和信心,毕竟他还是个想知错就改的好孩子!但更需要立法、行政、社会等多角度的多方联动和配合,只有在他们的共同参与下,司法才会健康地成长起来,成为让民众信任的最后一道正义防护线!


【作者简介】
张明华,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7月取得讲师职称;现供职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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