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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问与社会间:关注法律社会学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律社会学是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它用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冲击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挑战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在西方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自领风骚,形成气候。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理路中,我们基本上是以国家法为核心,以统治阶级意志论为基调认识法律,不仅“法上之法”的自然法理念十分欠缺,而且“法外之法”的活法更是视而不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国家法在社会运作中的实际效果,我们“就法论法”、“就事论事”,空间较小,空洞较大。
  中国法学 的“幼稚”事实,是压在我们每个法律人心中的坟。检讨中国法学的研究,着实充斥着很多“假”、“大”、“空”的话语,显露着过多意识形态的政治情结,我们不能体现出自己强劲的独特品味与自我研究范式,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过失的”、“多余的”货色,正统的、概念化的、模式化的、僵化的、一元化的表达和认识充斥在整个法学界,在陷入各种陈见或偏见的包围中,许多善意的命题经不起推敲,精细的感觉在干巴巴的理论教条压迫下日渐萎缩,说教化的语言在消灭一切差异与矛盾。我们失去了自己独特、新颖的声音,也失去了自己对中国法学的贡献。我们必须寻找突破。
  事实上,“有社会皆有其法”,法律除了受国家和政治的影响外,更与社会发生着实实在在的关联与碰撞。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不仅在于国家,而且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是公民,而不仅仅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如果不从社会的角度去反思和推进法律,我们也就无法知晓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何在。
  我国本是一个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属于外发型,它起始于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挑战的回应,在“自生自发”的传统资源与“后生外发”的历史境遇发生冲突而又迫切需要形成新的整合秩序的条件下,中国基本上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由内部创新或创造性转化引发法治现代化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像其他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一样,在受到外力的介入和与传统的历史断别之后,我们不得不依靠西方国家的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源于西欧的现代化仍是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或支配性的现代模式,不论我们情愿与否,当今的现代化,实质是现代西方文明向世界扩散的过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质上是寻求本土化进入新的文明秩序的一个颤变历程。在这种大气候下,我们以西方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方法为参照系,反思和推进中国的法律问题,也许是我们寻求突破的一条可取途径。也正是在这种意识的支配影响下,多知道一些西方的法学流派和法律观点,并能“善意地”、“巧妙地”运用到自己的学术实践中,也许是一种“无奈”的可取之法。如胡适所言“一切主义,一切学理都该研究,但是只可以作为一些假设的见解,不可认作天经地义的信条;只可认作参考印证的材料,不可奉为金科玉律的宗教;只可用作启发心思的工具,切不可用作蒙蔽聪明、停止思想的绝对真理”
  你我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法学研究本来就应当对中国本土社会和民众鲜活的生活予以同情、理解和关注,如果我们只一个劲地盯着和编织书本上“美丽的谎言”,我们有可能被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和言词所遮蔽,我们有可能陷入主观建构的宏大叙事中而无法自拔,不知不觉中,我们会形成一种不愿面对现实,脱离于社会的“假、大、空”的风气,我们存在于社会的灵气和贡献也将日趋萎缩和减少。
  必须承认,我们并没有真正读懂现实而复杂的社会,对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与其他“虚假”的学术繁荣与“无用”的争论相比,法学界缺席很多,中国社会每天正在发生和演绎的“事件”总让我们这些久坐书斋的“饱学之士”始料不及。在现代化、后现代化喧嚣不断的弥漫氛围中,在知识分子急于把中国推入现代化的努力中,我们更多地是忙于“制造观念”和“学术复制”,我们往往把“形式制度”与“现代术语”视为生活本身,或者说,往往更多地是学会了从书本的“逻辑的事物”出发,而不是从现实的“事物的逻辑”出发,结果我们在把高、精、尖的理论和非常深刻、晦涩的“外来术语”对照和搬移到现实的社会中“对号入座”时,书本上纯粹的概念和沉睡的语言,在中国社会很难找到它的所指所依,它们只是漂浮在知识分子表层思维与语言中的浮萍,我们实在没有作出什么可令人骄傲的贡献与作为。面对丰富的现实和具体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理论似乎多少有些黯然失色、无病呻吟。
  中国法学走到了它应该突破的时候了。们应当多思考一些属于中国的、社会的、百姓的问题,找到自己的学术定位和研究价值。
  在自己多年从事法学教育与科研中,法律社会学是我偏爱和关注的一门学科,这门学科是我本人深受费孝通、朱苏力、梁治平、朱景文、李循、石泰峰、赵震江等学者和同事影响的结果,它可以看成是我企图寻找突破自己学术困境的一种努力和姿态,尽管这种努力还是非常幼稚的。本书以深入浅出的方式,总结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学理,然后,以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学理和方法为指导,不停留在高歌理想和鼓吹“书本上的法律”,学会站在社会的立场观察法律,站在法律的角度审视社会,尝试法律社会学在自己学术活动中的贯彻、运用与体会,探讨一些在学术上有争议和在实践中值得深思的问题。
  因而,本书写作的目的之一是希冀能对法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知识介绍,扩展我们的法律知识增量,促使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时和继续法律思考的过程中多一些反思和训练,让我们学着从多元的角度审视法律,瓦解和颠覆我们曾经坚信的法律常识,从而添加一些我们对法律的“另类”思考,培养我们提出问题和挑战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本书写作的另一目的是寄盼于中国能涌现出众多的法学流派,呼唤一切坐惯了冷板凳的法学家、法学研究者们能从容走出书斋,走入社会,从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中解放出来,研究社会中存在和出现的“真问题”,同时,也寄盼于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律人能在社会变迁和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在面临着法律知识重新升级和改版的挑战中,努力提升自己从一般感性认识向理性思维的嬗变。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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