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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治思想的得与失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儒家的法文化中,最核心和精髓的地方是它的德治思想。 
  在儒家看来,法治过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如果诉诸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的力量改造和净化一个人,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最好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
     
  应当说,儒家思想强调德治,其根本的出发点是对人的尊重,是对人性的信赖。其基本用心,就是力图用每个人的内在道德融合彼此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不是用权力,用人为的法则把人压缚在一起或者是维系在一起。在他们的思想中,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应是以德相依的关系,而非以权力相加或相迫的关系。作为统治者不是站在权力上,运用权力去限制人民,而是要靠统治者自己尽性尽德,从培养自己的德性上作内圣的修练、熏陶,即内圣外王,推己及人。与道德相比,法律的维系,毕竟是一种外在的维系。外在的关系,终究要以内在的关系为根据,否则终究维系不牢。可见德治的用意就是通过培养各人的德性,来建立人与人之间内在的关系,达到“去法”、“废法”境界。在儒家看来,内在的关系,才是必然、合理的关系,德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先有其德,作出表率。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2],及“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 而众星拱之”, [3]“其身不,虽令不从” [4]。作为统治者必先修练自己的德性,才有可能使人人各尽其德。
     
  儒家之所以强调道德的重要,其原因在于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儒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既然性善,当然就用不着外在的法律法律就成为多余的东西,凭教育、感化就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人心之所以不正,在于有权有势的人玩弄权势,丧心丧德。如果统治者口头上仁义道德,结果却男盗女娼,言行不一,伤天害理,以道德玩弄权术,这是世间最大的不德。但若因此我们就不主张德,不主张德去烛照一切,则更会增加社会的混乱,破坏人与人之间正常的关系,失掉了拨乱反正的凭藉,所以德是万万不能丢失的,德治为治国之本。
     
  从积极的方面看,德治是一种“内发的统治”,儒家的德治思想,“否定了政治单纯是一种权力的观点” [5] 否定了国家单纯是压迫工具的认识,有其独到的精贵之处。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儒家的德治理论存在着以下重要的不足。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所以千言万语,总不出于君道、臣道、术道。拘束在这种狭窄的主题上想问题,很难发展出民主的意蕴” [6]。参照现代法治精神进行比较,在儒家思想中从未提到过诸如宪制、三权分立、权力的相互制衡等等重要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权力结构是个简单的金字塔,最高的统治者居于顶端,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于一身,通过改造他,就可以达到改造整个社会。可见,儒家的德治实质是一种人治而不可能是法治,由于把希望寄托在统治者的道德完善上,靠的是统治者的道德完善来建立仁政。这犹如在沙滩上造房子,最好的结果也就是一个仁慈的独裁者。所以儒家虽然从理论上说是圣人之治,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成为专制统治。这是一种典型的家长式统治,与法治精神相差甚远。
     
  第二,儒家把统治者道德改造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他本人的自我修养上,对他的行为,无论是善的还是恶的,是政治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任何公共的监督。我们就不难想象,一种依赖道德规劝和统治者自我修养进行统治毕竟非常软弱,不足以约束邪恶、腐败的统治者。靠这种德治思想,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尽管我们也听到了儒家反抗暴政的倡导,但缺少法律具有的监督纠错机制,人民没有权力去约束、监督一个坏的统治者,所以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行为总是比比皆是。
     
  德治是由修身以至治国平天下,由尽己之性达到尽人之性,靠的是自身德性表率或榜样的推动,这种“君子笃恭而天下平”的想法,在理论上有其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因素,但在实际生活中却难以操作,难于实现。事实上,民众不觉悟,主体不独立,人民的道德素质不高,仅靠统治者德治的推扩感应,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而且有可能演变成人治和暴政。在中国历史上,我们已经看到,当统治者无德时,对这些缺德的暴君污吏,往往会束手无策。另外,即使真有道德自觉的圣君贤相出现,往往缺乏迎接呼应承当的广泛力量,圣君贤相也会感到孤单悬隔,负担太重,因之常常是力不从心。
  第三,道德与法律相比,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什么是德?您主张的德是否就是我坚持的德?德的标准是什么?人类事务中几乎方方面面都涉及到道德范畴问题,由于道德标准含混不清,德的难以衡估和操作,常常使统治者突破一切应有的限制,以他的德冒充世人的德,统治者的权力范围逐渐膨胀到无事不能管的地步。“统治者的权力没有上限,而人民的权利没有下限,统治者权力无边,人民的权利却没有基本保障,最后必然导致极权统治” [7] 以致民主政治的基础永远建立不起来。
  第四,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强调的人们的义务,而非权利。例如“父慈”,是规定父对子的义务,“子孝”,是规定子对父的义务,“兄友”,是规定兄对弟的义务,“弟恭”,是规定弟对兄的义务,“君义”,是规定君对臣的义务,“臣忠”,是规定臣对君的义务。所以德治法律思想是超出自己个体之上,超出个体权利观念之上,将个体湮没于对方之中,为对方尽义务的法律思想。事实上,人具有理性的德性的一面,也有其动物性的无德的一面。一个人,基于道德的自觉就否定其他个体,把个体融入群体之中,则个体成了被动的消极存在物,失掉了人性主动自由发展的作用。社会上有道德自觉者终系少数。若大多数人缺乏个体权利的自觉,则统治者因感受不到有政治主体的存在与限制,不知不觉中,幻想自己即是政治的完全主体,于是由道德上的无限的责任感,在缺少民众监督的情形下,很容易演变成对权力的无限支配和要求。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不仅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且社会把道德,而不是把法律作为政治的基础时,一旦道德沦丧,国家便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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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论语.为政》
          [2]《论语.为政》
          [3]《论语.为政》
          [4]《论语.子路》
          [5] [6]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载李维武编《中
            国人文精神之阐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96年版第234、238页
          [7]]钱满素《爱默生与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96 年版第
            174─175页。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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