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教师被开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公职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该教师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应否受理时得出一个焦点问题,即该除名决定是不是属于内部行为,因此形成了两种观点。
分歧
观点一认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不予受理。该观点认为,教师系国家工作人员,隶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教师进行行政管理,作出奖惩、任免决定。该行为完全是一种内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工作人员任免决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言的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决定: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停职等决定,此外还应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及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等,对行政机关以上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由行政机关的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解决。故该案属内部行为,法院应不予受理。
观点二认为,教育局开除教师不是内部行为,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受案范围,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教育局系教育行政机关,但是专职教师并不是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专职教师只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虽然专职教师也是拿财政工资,但其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局与专职教师之间只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并没有形成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作出除名决定,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而是一种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教师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所排除,故教育局开除专职教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教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吴燕华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 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
- 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 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镇政府有无确权职责
-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就补偿安置问题起诉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公职教师被开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以虚假保密材料参加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 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 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产权人不一致
- 姚长松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
- 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
- 违法行政所涉行为履行完毕的,仅确认该行为违法而不再撤销
- 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河南新蔡法院判决任工厂诉新蔡县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例
- 法院查封裁定未送达,房产过户行为违法吗?
- 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