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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不服不行!

发布日期:2009-08-12    作者:吴新平律师
今天在网上看了一期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里面讨论成都孙伟铭死刑案的问题。好多人都在那慷慨激昂呢,不过律师再次被啐了一把:一位嘉宾(曾参与写作《中国不高兴》)在喝彩声中指着律师喝斥:你们这些搞法律的,我信不过你们! 虽然总体上来说反对死刑的律师道理没讲清楚,话说得不够明白,但多少还是提供了一些思考。看的过程中我就在自责呢,这段时间就是偶然关注一下胡斌的“替身门”,没注意还有个“西南战事”。
网上把孙伟铭案件一谷一百,再对比一下胡斌案,就看出学问了。
 
对于道路交通刑事案件来说,20097月无疑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月份。
同样是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死亡,同样是社会影响巨大,发生相隔5个月的两个案件,却在相隔两天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项判决:         721日,成都的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23日,四川的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这半年的民情汹涌就不回顾了,随便搜索就是几十万条信息。    
    我不敢说孙伟铭应该和胡斌一样以交通肇事处以刑罚,留个有罪之身,那样会被唾沫星子淹死。本来人微言轻说话就不顶用,如果还因为说一句废话而遭人唾骂,实为不智。
 
既然不便反对,我不妨“支持”一下判决:高!实在是高!有观察为证。
 
历史证明,时间是最好的盾牌,也是不得不防的武器。
所以先要看两案的“时间”:成都案案发时间是20081214日,杭州案案发时间是200957日。
奥运年的成都案发生后,社会就一片喊杀之声,法院早就扛不住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啦!可是很不巧,偏偏在近5个月后准备下判的当口,又出了个胡斌案,后者还引出“富二代”的问题,民众更是不满,杀声再炽。可偏偏后者又不想杀不能杀。
    这就很微妙了:如果先杀孙伟铭后留胡斌,势必留下嫌贫爱富官商勾结的恶名。
所以先判决把想留该留的胡斌给留下,这时候还没有因交通肇事而处死的先例呢,你总不能说要拿这个“富二代”开刀吧?那可是仇富哦。然后呢,隔上两天,再判决把早欲除之而后快的孙伟铭杀掉----这里面有很精致的“民意”把握,充分展现了三个代表三个至上的时代精神。要知道,在同样的人民群众的严惩呼声中,留一个人远远比杀一个人要困难。所以先把难啃的骨头啃了,再解决那个容易的,就成为上上之选。
学生时代,老师教我们考试做题目时要“先易后难”,现实中却是“先难后易”----可见学校里学的东西是“可以有用”但“真没用”,所以老师们说的话不能全信。
 
    再看一下鉴定:据媒体报道,成都案“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138公里”,
杭州胡斌案“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前者速度显示的行为“令人发指”,后都也“证明”不是70----两个鉴定都对呀,似乎没什么,也就普通智慧水平。可实际学问却深着呢!咋说呢?
    对于司法鉴定,敢说“内行”的肯定不多。两起案件都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按中国的官场智慧,这种案件的鉴定人当请“内行”来做才是。既然是内行,不论鉴定结果如何,基于其公认的鉴定规范,所使用的方法和语言当相近似才对。我们律师讲法言法语,他们想必也有“鉴言鉴语”(有不文明者蔑称为“贱言贱语”,是为无礼、不能苟同)?
可是我们看到,成都案鉴定的速度点是“碰撞瞬间”(想来这个时点速度最高),而杭州案鉴定的速度点是“当时”。也许“当时”就是指“碰撞瞬间”,但为什么就不直接用相同的更少歧义的表述词汇呢?再看“碰撞瞬间”的速度测量误差为138134=4公里,而“当时”速度测量误差为101.284.1=17.1公里----难道“当时”是指一个更长的时间段?或许有其他原因?
    站在外行的角度,会有一点疑问:照理说成都案中,孙伟铭肇事后来意图逃逸,多次碰撞,现场已是残缺不全;而杭州案中,胡斌肇事后及时踩了刹车,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现场应保护比较完整----应当说后者比较更能准确鉴定。但是为什么前者就能锁定出误差仅4公里的超高速度,而后者却只有测定到17公里有余的较高速度呢?实在令人费解。
    
    仔细想来,其实上面的疑问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属于“低层次”。如果参考领导们的“政治智慧”,那就大致能够理解了。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飙车、无视斑马线等交通问题早已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前段时间兰州老汉行板砖之“私刑”就得到舆论支持和官方谅解。而众所周知,超速越多,违法犯罪情节越严重。那么在作出放过胡斌、拿孙伟铭开刀的“英明决策”后,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下车速的鉴定就是一个可琢磨的问题了。
     杭州案虽然闹了个欺实码的笑话,可胡斌不能死。为此法官们煞费苦心,准备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平民愤的胡萝卜(办案法官都说了,该案是处以“法定最高刑”,还大义凛然严谨认真地解释了“之所以。。。是因为。。。”云云),那么顺带在鉴定上玩一点迷踪拳也就不那么引人注目了。人家都已经考虑民意“最高刑”了,升斗小民还想怎么样呢?死缠乱打不给面子可就很“刁民”了呦。
    成都案是要判人死刑的,否则一再的“纵容”就不好收场了。所谓人命关天,当然必须“准确”(本案达到极为精确程度)测量出其究竟达到多么“罪大恶极”的程度,否则“不明真相的群众”又会怀疑其太过自由裁量了。因此的因此,就出现了几乎“零误差”的车速鉴定。这真是讽刺,没过几天胡斌家乡杭州又发交通事故,当地一把手指示要坚持“零容忍”的方针。成都杭州遥相呼应,看来“零时代”已到!
 
当然了,以上假设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其中贯彻国产学问之先立后证的优良传统,一切以伟大光荣正确为立论及阐述之基础。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中国。。。中国司法,不服不行!(武汉律师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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