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问津的平衡:公正为什么先于效率?
公正属法学范畴,效率(或效益)属经济学范畴。前者的分析采用法理的方法(姑且这么说),后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自然涉及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强制分类,有三种情况:
1、公正与效率是明显合一的。比如合意的买卖行为。此时,经济分析对法理而言,如果不是多余,也仅是一种补充。
2、公正与效率是明显冲突的。比如德沃金反诘波斯纳的例子,A有一本书,对A值100元,对B值300元,A、B以200元交换,则各人所得利益均最大,德沃金问: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强制A把书卖给B呢?按波斯纳的理论,肯定得回答是。此时经济分析是对法理的反动。
3、在上述两极之间: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明显。此时,经济分析当然优先于法理,原因很简单:公正是很难分析的,甚至是不可分析的,效率或效益就不是这样,立足于经济分析,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确信。
立足于经济分析,实是一份无奈。但对经济分析的迷信已久矣,以致越俎代庖。经济分析为什么能越俎代庖?说起来还在于经济分析自身的特性:经济分析对于越近期的、越眼前的利益越能分析得清楚。如果说公正有助于或反映了人类行为的长期利益(历史可证明这一点),则⑴经济分析之所以能越俎代庖,是人类天性的使然:人们更加相信眼前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⑵经济分析对公正的反动实出于自身的力所不能(假定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不尽一致)。
经济学的帝国主义,表现在经济学对其他学科的渗透。但经济分析的帝国主义更甚,已深入人类行为的每一个领域。从古至今,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出于功利计算(经济分析),旨在追求效益而非公正。在当今时代,公正已沦落为约束他人的手段,而非适用于自身的标准。效益或效率先于公正,在人类行为中是实实在在的,也无可非议。
但法律作为人类行为之规范,决不是要附和人类行为中的这种实在。(否则谈何规范?)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人类行为关注前者,谁关注后者呢?当然是法律。人们关心公正,是因为公正可以用于约束他人,约束他人的目的是要争取自己的效益。但人们关于公正的概念是不尽相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约束与反约束之间必然存在张力,谁来化解这种张力?当然也是法律。如此看来,在法律上,公正优先于效率,实为人类行为中效益优先于公正所必需。如果人类行为都旨在追求公正(附带追求效益),且公正的概念能同一,则法律必无用武之地。但随着社会国际化的趋势的加剧,各种文化及亚文化并不因此而国际化,人们关于公正的概念的冲突也必然加剧。约束与反约束之间的张力看来要取得化解的效率,则首当其冲要求法律追求公正。
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明显时,立足于经济分析是一份无奈。这种无奈的正当性是基于法理对公正的不及。但按前述,这种无奈也正好反映了经济分析的无力。在这两种无力中到底选择哪一种,则多由个人偏好与所学专业所致。
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在人类行为中,效率优先于公正,在法律上,公正优先于效率,此两者的平衡应是经济分析中最大的平衡。可惜经济学尚未问津。
亚北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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