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海南畜禽检疫立法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王向和律师
集贸市场放开以后,畜禽及其产品大量上市,对促进畜牧业商品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一些问题,诸如无证经营,乱设屠宰场(点),逃避检疫,偷税漏税,贩运、屠宰、出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级农牧部门在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自上而下,从城市到农村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网络,建立了一系列检疫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笔者认为,今后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立法。自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1985年8月7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来,各省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我省建省后,急待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规章。
二、确定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权属。目前,关于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权,在农牧部门和食品部门之间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争议,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发出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畜禽防疫检疫问题的通知》。关于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权问题,在国务院的《条例》中已规定得很清楚:农牧部门主管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尽快开展产地检疫。畜禽及其产品在离开产地进行出售、屠宰、调运之前进行检疫,是检疫工作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只有凭产地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才能运输及进入市场销售。产地检疫的主要目的是及早发现畜禽疫病,并把它控制和消灭在产地。农牧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尽快开展产地检疫。
四、严格加强运输检疫。我省肉食还不能自给,需从省外调运。而从省外调进牲畜是造成我省畜禽疫病发生传播的重要根源。运输检疫关系重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今后,应严格禁止到疫区调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当地市、县防疫机构批准,并随带兽医人员到产地,对调运畜禽进行检查。凡调运进的牲畜,应经当地市、县防疫机构确认无病后,方可宰杀、销售。违背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牧部门主管全省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农牧部门所属的畜禽检疫机构具体负责产地、运输、市场检疫工作。要对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加强管理,没有开展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集贸市场,农牧部门要尽快配备兽医检疫人员。还应与交通部门合作,根据防疫、检疫工作需要,在交通要道、港口、机场、车站等地设立交通兽医检疫岗(哨),对在运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取缔地下屠宰场等非法屠宰场(点),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场点,对新设立的屠宰场(点),应把好《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关。商业食品部门所属的屠宰场应严格按规定实行自检;农垦部门应接受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做好本系统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广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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