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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制定海岸带管理法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王向和律师
  
所谓海岸带,就是围绕沿海地带划出一定的区域,是海陆交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包括滨海陆地、沿海滩涂和沿岸水域。因其近海且狭长如带,形象地称为海岸带。海岸带是开发陆地的门户,进军海洋的跳板,是海上交通枢纽,国防前沿重地;是经济、文化较内地发达,国家发展的先行地区和黄金地带。加强海岸带管理,须加强海岸带立法。所谓海岸带立法,就是调整人们在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岸带立法与国家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各单项资源法的规定具体化,作出海岸带管理中的特殊矛盾和问题。
海岸带立法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1972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海岸事管理法后,迄今为止,大多数海洋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有关海岸带的法律。如日本的《海岸法》,英国、澳大利亚的《海岸保护法》,前苏联的《黑海海滩保护法》,新加坡的《海滨法》以及南朝鲜的《海岸土地及邻近水域控制法》。我国还没有《海岸带法》。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建议加快我国的海岸带立法进程。
《海岸带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二、管理范围。关于海岸带的范围,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完全由各国视本国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海岸带稳定及海岸带开发来定。我国的海岸带管理范围原则选择一定的宽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海岸带管理机构。目前,涉及海岸带的管理部门较多,主要有海洋、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盐业、渔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各部门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各司所职、各负其责,把海岸带管理工作做好。
三、海岸带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岸带资源和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综合评价;(二)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现状;(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四)岸段功能划分,开发利用区划;(五)主要利用方向及大、中型建设项目设想;(六)综合开发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七)预留岸段和区划;(八)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措施;(九)海洋自然灾害防御规划;(十)投资估算和实施计划。总体规划是海岸带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海岸带的专业规划;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海岸带总体规划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海岸带规划。但专业规划和各地方的海岸带规划,不得和国家海岸带开发利用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都必须按《海岸带管理法》的规定报经审查批准。海岸带基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前,必须经海岸带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还应就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的优先考虑项目和禁止开发利用项目做出规定。鼓励港口、公路、铁路、电站、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引外资的项目、成片开发项目、促进生态平衡等的项目,禁止那些污染环境、高消耗资源的项目。
四、治理保护。海岸带的侵蚀岸段应由政府制定治理规划,分期整治。重要岸段如适宜建军港军用设施的岸段,近期无力开发的应予保留,不得挪作他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当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禁止开发利用。
五、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违反海岸带总体规划或在海岸带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199210月发表于《法学》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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