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修黑尔的“自我警示录”
大约在17世纪60年代,英国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为自己定下了“自我警示录”,要求自己“时时牢记”,以提醒和约束自己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活动。
警示录内容包括(1)我为上帝、国王和国家职司裁判,伸张正义。为此,我应恪守下述准则。(2)审判案件时应当做到诚实正直、深思熟虑、坚决果断。(3)我应依赖上帝的指引和力量而非个人的理解和力量。(4)为实现正义,我必须摈弃个人私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私欲主宰自己。(5)我应将全部精力投入事业中,不可分心于不当烦恼。(6)在聆听全案和双方当事人辩论之后方作判断。(7)开始庭审案件之时不可有先入之见,且应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保持中立。(8)人之天性可能使我对当事人心怀同情,但我从不敢忘记自己对国家所负的责任。(9)如果案件之是非只能以良知为标准作为判断,我便不应过于苛求与刻板。(10)在正义面前,我不应因怜悯而偏袒富人。(11)不论公众是否喜欢,也不论法庭上出现的是掌声还是嘘声,我都应公正裁判而不受其左右。(12)只要完全依照公正原则行事,则不必考虑旁人说长道短。(13)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我的原则是首先考虑宽恕和无罪释放。(14)在只有言辞伤害而无其它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温和的处置未必就是不公正。(15)在恶性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则应严惩以求实现正义。(16)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私下过问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只能得到我的蔑视。 (17)我的助手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准则:不许介入任何诉讼事项;不许收取额外费用;不许对诉讼给予不公的偏袒;不许为当事人介绍律师。(18)饮食有度,保持健康,以便更好地工作。
就法官的道德制度性约束来说,英国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的“自我警示录”的启蒙意义重大,为后来的许多国家法官的道德制度性约束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对法官具备“优良的品德”的要求和界定,起着重要的指引和借鉴作用。
作者:杜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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