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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能消灭债权吗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所涉案件,笔者的观点是: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李某的行为没有履行对他人财产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他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民事侵权。其次,李某主张洪水不可抗力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洪水发生在侵权之后,洪水与侵权不是前因后果的联系。 

    二、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理所当然,是公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1.民事责任的性质具有民事惩罚性,李某的侵权行为使张某对西瓜的所有权转化为民事责任,即法定债权。债权并不因洪水而消灭,债权阻断了洪水对地上附着物的损害。2.洪水是诉讼过程中的事实,是新发生的证据,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侵权时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发现),不具有法律意义。3.现有民事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严格限制法律效力。这种事实只能影响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并不影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若承认侵权后的赔偿责任可由被侵害人遭遇意外而消灭,那么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侵害人的利益不能保障,可能鼓励侵权人制造“意外事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将难以维持。 

    三、计算损失的方法。张某的损失包括直接支出和可得利润。直接支出包括:瓜苗费、化肥费、灌溉费、土地承包费、出工费等。可得利润可以参考上一年度瓜农年总收入平均值减去直接支出。西瓜无论是否成熟,都是瓜农辛勤劳作的结果,无论张某对西瓜的何种处分,还是西瓜的最终价值是否实现,都是所有权的体现,与李某无关。

山东省宝元律师事务所  董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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