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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劳务费和瓜苗费、化肥费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一文所涉案涉及两个法律事实。第一个是在洪水发生前,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损失。第二个法律事实是发生了洪水,使张某收获西瓜成为不可能。抛开第一个法律事实,仅就洪水冲走西瓜这一点来讲,其他人都不应当为洪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李某的抗辩理由也就是第二个法律事实。笔者认为,李某以洪水使张某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只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李某喷药造成张某西瓜死亡都不属于以上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西瓜被洪水冲走是另一独立的法律事实,与李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无关,并不影响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和造成损害。李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没有因其他情形的发生而改变。李某不能因为洪水的发生,而将造成张某的损失免除。这是不公平的。所以,李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造成的损失不是“纯”经济损失,而张某自己种西瓜要付出一定的劳动,西瓜没有收成但产生了类似劳动报酬或工资的损失。故李某应赔偿张某因种西瓜所产生的劳务费和瓜苗费、化肥费。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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