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赔偿劳务费和瓜苗费、化肥费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瓜被洪水冲走是另一独立的法律事实,与李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无关,并不影响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和造成损害。李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没有因其他情形的发生而改变。李某不能因为洪水的发生,而将造成张某的损失免除。这是不公平的。所以,李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造成的损失不是“纯”经济损失,而张某自己种西瓜要付出一定的劳动,西瓜没有收成但产生了类似劳动报酬或工资的损失。故李某应赔偿张某因种西瓜所产生的劳务费和瓜苗费、化肥费。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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