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撤诉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在审判阶段撤诉制度中出现的和解协议,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能够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撤诉权的制度功能及本质属性 撤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权利,撤诉权在法律制度中担负的主要功能是在程序上抵消起诉权或上诉权,而不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灭失或确认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时,无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权益进行裁判,也不会对和解协议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确认。和解撤诉后,只要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上诉。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对争议进行的处理和安排,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又不违背合同订立的原则,和解协议就应当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和解协议与一般合同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解协议的产生基础是存在权利义务的争执,形成和解协议的目的在于消除争执。和解协议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实体权益的大小及分配规则,不可能完全与原有纠纷或一审判决相一致。因此,和解协议不是代替原有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取代一审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在当事人反悔时,从充分保护权利的角度出发,法律既允许当事人选择按原有纠纷起诉,或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也不禁止当事人选择以和解协议为基础进行诉讼。但是,当事人不能以原有纠纷与和解协议,或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同时主张两份权利。
三、和解撤诉对一审判决效力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只要符合撤诉条件,法院必然会裁定准许。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在程序上视为未提起上诉,影响一审判决生效的行为阻却因素因此消失。此时,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期间因素,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间,则一审判决生效。仍然在上诉期间内,则一审判决继续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亦有权再次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吴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