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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云“违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我们也可以说受损害的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得到赔偿。再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必须是扣船违法行为的直接合理后果,包括直接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和预期的收益损失,与错误扣船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精神损害亦不在赔偿之列。最后,赔偿应是全面的和公平的,并适当考虑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具体说来,其损害赔偿包括:

  第一,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费用支出损失。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费、淡水费、港口费等费用支出损失。

如果扣船期间短暂,且又是在船舶预定的停泊期间内扣押,则扣船损失不包括预定停泊期间内本应支出的各项费用,这类似于共同海损额外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二,船舶被错扣期间的期得利润损失。

期得利润损失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情况下可以得到、但因错误扣船而损失掉的利润,其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计算,即以船舶被错扣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或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渔船被错扣期间的期得利润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鱼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并适当考虑该错扣渔船在对船捕鱼作业或围网灯光捕鱼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为使错扣船舶获得释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相应地,在以现金担保时,所产生的损失为该现金的利息损失;以保证方式担保时,有关损失为被扣船舶方委托第三人为担保的费用支出;以抵押担保时,其损失为抵押物被限制变卖、转让等引发的损失;以质押担保时,该损失为质押物在质押期间丧失使用效能的损失。实践中,担保的方式可能不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以其他方式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亦应在赔偿之列。如将被扣船舶从甲地转往乙地,以投保航次保险作为担保,当最终证明扣船错误时,则由请求人赔偿保险费损失等。

  第四,依法扣船后,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讲,要求担保数额过高不是原本意义上的错误扣船,它是在依法扣船基础上的不当行使权利,赔偿有关损失是对不当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请求的担保数额过高,若被请求人依该请求提供了担保的,则请求人应赔偿担保数额过高部分的损失。若被请求人无力提供担保而致所扣船舶被拍卖,应如何赔偿其损失?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被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有能力提供正常数额的担保,则船舶被拍卖与要求过高担保无涉,不存在请求人的赔偿责任;相反,若被请求人证明其有能力提供正常数额的担保,拍卖船舶却为不能满足过高担保请求的结果,则请求人应赔偿不当拍卖所致之损失。何为不当拍卖所致之损失?尽管司法实践尚未有先例,但似乎可以认为:将被拍卖船舶的船期损失作为不当拍卖损失来赔偿,期限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多不超过两个月;若拍卖价低于市场价的,还应赔偿两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其他损失。

在上述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如船舶被错扣期间船载货物的损失,但如果有明显证据表明船舶不可能在短期内解除扣押的,承运人应及时转运货物或作其他处理,否则不得就扩大的货损要求赔偿。船舶被错扣后不能履行下一个预定航次的损失,这主要是指预定航次的违约责任损失,不包括前述的期得利润损失,即不能获得双倍的利润赔偿。

倪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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