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VIP是对谁的VIP
这虽然是一件生活中的小事,但它却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即VIP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普通客户与银行的关系、VIP客户与普通客户的关系。
VIP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的契约关系。虽然笔者不太清楚要想成为银行的VIP客户需要什么条件,但我敢肯定银行之所以设立这项服务注定是要谋利的,因为银行是市场经济中典型的经济人,它不可能无偿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说,VIP客户在取得贵宾服务的同时是向银行支付了对价的,这种对价可能是客户的大额存款,也可能是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在客户为银行提供了足够的对价的前提下,银行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条件下,为客户提供的任何贵宾服务都是无可厚非的。
普通客户与银行之间也是有偿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当明确:银行的权利在于它可以使用储户的资金谋利,义务在于为客户保存钱款并支付利息;客户的权利在于随时可以提取现金并取得利息,义务在于必须先行将资金存入银行。在这些主要的权利义务的背后,实际还存在着一些从权利和从义务,它们是银行与客户契约中的默示条款,即不用特意指出根据此种关系的性质、特点与生活常理即能推出的权利和义务。正如商场有义务保证所售冰箱能够制冷、房地产公司有义务保证所售房屋能住人一样,银行也有义务保证客户按照生活常理所规定的时间先后顺序提取钱款,这些内容不用特意规定就当然存在。如欲取消此项内容,须银行向普通客户支付特定的对价并预先声明。
VIP客户和普通客户之间更是一种平等关系。VIP客户的优先权是针对银行的,而不是针对普通客户的,因为他只是向银行支付了对价,普通客户并没有得到他的任何利益。因此,在VIP客户和普通客户之间,VIP客户并没有任何优先权。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银行的VIP客户是针对银行的VIP,而不是针对普通客户的VIP。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VIP客户享有优先提取存款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银行在以普通客户的利益为对价为自己赚取特殊利益;意味着银行在没有向普通客户支付对价的前提下破坏了默示条款,侵犯了普通客户的权利;意味着VIP客户在没有向普通客户支付对价的前提下,无偿地占有了普通客户的利益;意味着普通客户在没有从银行和VIP客户那里取得任何对价的条件下,无端地丧失了部分利益。因此,我们说VIP客户并没有不排队而提前提取存款的权利。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不是不能给予VIP客户特权,而是不能以牺牲普通客户的利益为代价给予VIP客户特权。目前有些银行专门设立的VIP窗口和火车站专门设立的VIP通道,单独为VIP客户提供优惠服务,这种使VIP客户与普通客户权利都能兼顾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李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