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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请求返还给付彩礼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请求返还给付彩礼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是值得商榷的一个新课题。 

    案例:张某与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张某按当地习俗斥资万元,给付李某之父彩礼,与李某订立婚约,择日登记结婚。后李某反悔,二人婚事告吹。张某向李某请求返还彩礼,但李某以未实际占有为由,拒绝返还该财产。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争议:审理中,对本案应以谁为被告,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李某为被告。原因是: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是基于身份关系成就的,只能以李某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以李某之父为被告。原因是: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身份关系,与一般的财产关系并无不同,应按合同法原则,直接起诉彩礼直接占有人李某之父。 

    第三种观点:以李某与李某之父为共同被告。原因是:李某之父接受的彩礼属家庭共有财产,其家庭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观点:张某可以在李某与李某之父间选择其一?作为被告。原因是:二人系父女关系,李某之父接受张某彩礼的行为符合民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受民法通则有关表见代理之规定的约束。如果张某认为向李某之父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李某之父追究责任;张某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李某追究责任。张某对此享有选择权。 

    结论:笔者认为,请求返还给付彩礼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对于女方当事人实际占有彩礼的情况,应只列女方为被告。如果女方当事人没有实际占有彩礼的,应采用上述案例第四种观点的做法,男方当事人可选择女方当事人或实际接受彩礼人为被告进行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的本意是为了解决我国多数地方给付彩礼现象仍很普遍的问题,保护请求彩礼返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只能以女方为被告,请求返还彩礼的男方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这样有悖于立法精神,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鉴于此,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如果女方当事人没有接受、且未实际占有彩礼的,男方当事人可选择女方当事人或实际接受彩礼人为被告进行诉讼。

薛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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