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待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担责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相比而言,第二种观点可能更符合公平原则。
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各方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对事故发生作用大的一方要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主要以违章严重程度来决定责任大小。当然,一般说来违章的严重程度与责任大小是成正比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甲无证驾驶,但没有其他违章行为,乙虽有证驾驶,但闯红灯而与甲相撞发生事故。在这起事故中,甲无证驾驶是严重违章行为,但他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他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由于他不具有相应的驾驶技术,可能对形势判断不正确,措施采取不及时,避免事故发生的应急能力较差,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潜在性的危险。从这个角度讲,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较小部分)责任,这是从公平角度来衡量的,而不是严格按照无证驾驶来处理的。另外,他明知自己为无证驾驶,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如果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于在鼓励无证驾驶。而乙虽然是有证驾驶,但他闯红灯这一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举一例,按照规定,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头盔,但如果在事故中头部以外的部位受伤,那不戴头盔这一违章行为与受伤之间没有什么因果关系,那他对不戴头盔这一违章行为不负责任。相反,如果伤及头部,那就有因果关系,至少是不戴头盔与受伤程度之间有关系。因此可以说,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实质审查比形式审查更重要。通常的思维模式是先分析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首先考虑有没有驾驶证。
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而驾驶是无证驾驶,这与本文讨论的“无证”驾驶主要区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前者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而后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说过错程度要小得多。另外在客观上也是有区别的,前者没有相应的驾驶技能(至少是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而后者已经通过了所有的考试,具备了政府认可的驾驶技能,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驾驶证与工商执照的颁发有一定区别,工商执照在签发以前都属于审查阶段,如果符合规定就批准登记,相反则不予登记,因此,企业(公司)成立时间以执照签发日期为准。而驾驶员考试则有所不同,考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审查,合格就通过,不合格就淘汰,一旦规定的考试项目全部合格,意味着审查结束并且通过,所带来的结果只有一种(没有其他或然性),即没有特殊情况必须给予发证,只是时间的长短问题。由此可见,在等待发证的这段时间里,形式上“无证”,但实质上已经取得了驾驶资格。同样是等待发证,但在等待的这段时间里,工商部门是在审查,而公安部门只是在做一些形式登记工作;等待时间结束,工商部门有登记和不登记两种可能,而后者只有一种结果即发证;对于当事人主观认识来讲,前者应该预见到有可能不予批准和登记,因此在发证以前不能营业,而后者无法预见不予发证,因而在发证以前可以驾驶,两者在主观过错上是完全不同的。确切地说,前者只能叫“期待”,而后者才可以叫“等待”,只要等满规定的时间即可拿到证件。
对是否无证驾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形式审查。所谓的无证驾驶应当理解为没有驾驶资格,而不是在形式上没有驾驶证。例如:忘记带驾驶证而驾驶车辆,形式上“无证”,但他有驾驶资格,因而不能认定为无证驾驶;在吊证以后虽然将驾驶证给其本人,但因为没有了驾驶资格也属无证驾驶;驾驶证过了有效期而没有验证,虽然有驾驶证,但也不能说是合法的持证驾驶。
陈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