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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施行情况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始于德国。1965年,德国修正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录音及录像机器制造者或输入者享有著作权补偿金请求权。从八十年代起,世界许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类似的制度。针对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设立补偿金制度的国家有:奥地利?1980年 、匈牙利?1981年 、刚果?1982年 、芬兰?1984年 、法国?1985年 、西班牙?1987年 、澳洲?1989年 、荷兰?1989年 、保加利亚?1991年 、捷克?1991年 、斯洛伐克?1991年 、丹麦?1992年 、瑞士?1992年 ;针对录音、录像机器及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补偿金的国家有:冰岛?1984年 、葡萄牙?1985年 、德国?1985年修正后 、西班牙?1992年修正后 、比利时?1992年 、希腊?1993年 ;加拿大?1997年 的补偿金针对录音用储存媒介物收取,意大利?1992年 的补偿金针对录音用机器及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日本?1992年 的补偿金针对数字录音、录像机器及数字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美国?1992年 的补偿金针对数字录音机器及数字录音用储存媒介物收取。

    美国于1992年修正公布家用录音法案?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依照这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数字录音设备或数字录音储存媒介物的从业者均须缴交一笔法定授权金。其中,制造或输入数字录音设备的从业者,每卖出一台数字录音设备,须缴交该设备销售价2%的法定授权金给美国著作权局,但每一数字录音设备的授权金数额,最低不得低于美金1元,原则上,最高不得高于授权金上限(授权金上限为每一设备8元);制造或输入数字录音储存媒介物(如DAT、DCC、Mini Disc)的从业者,则每卖出一数字录音储存媒介物,须缴交该媒介物销售价3%的法定授权金给美国著作权局。

    对于上述从业者每年所缴交的法定授权金,美国著作权局将它们区分成两大基金保管,即“录音基金”及“音乐作品基金”。法定授权金之三分之二分配给“录音基金”,其中4%分配给隐名的配乐者及合声,96%中的60%分配给录音著作所有权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权团体,96%中的40%分配给演唱者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权团体;法定授权金之三分之一分配给“音乐作品基金”,其中,音乐出版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权团体应分得50%,词曲创作者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权团体应分得其余50%。

    想要参加法定权利金分配的权利人,须于每年一、二月向国会图书馆申请分配,且须自行与其所隶属群体的其它权利人协商权利金的分配数额,如果产生争议,由国会图书馆召开著作权授权金仲裁庭,以决定授权金的分配。就单个的权利人而言,这一程序可谓费时、费力,所以,权利人大多选择加入著作权团体,由著作权团体统一为其申请并处理相关事宜。每年,权利人或代表其主张的著作权团体均会就权利金的分配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著作权团体在取得权利金后,即各自依照其内部的权利金分配规定,将所得的金额分配给其会员。

    根据日本私人录音补偿金管理协会(SARAH)所公布的资料,录音机器的补偿金比例为定价的1.3%,但上限为一千日圆(单录音座的录音机器)或两千日圆(双录音座的录音机器);录音储存媒介物的补偿金比例则为定价的1.5%。私人录音补偿金管理协会自数字录音机(带)的制造商(贩卖商)取得补偿金,并提拨一定比例的共同基金用以进行与保护著作权等相关事务等的公益活动后,即分配给加盟的中介团体。其中,该补偿金的36%分配给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32%分配给日本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其余32%则分配给日本唱片协会。

    与美国及日本补偿金制度仅就制造及输入“数字”录音(录像)设备或储存媒介物的从业者收取补偿金不同,德国就制造及输入“模拟式”录音及录像设备或储存媒介物的从业者,也要求支付补偿金。而且,自2001年7月1日起,制造、输入及销售光盘刻录机的从业者,就每一光盘刻录机亦应支付7.5欧元给著作权人。

    另外,德国计算支付著作权补偿金的方式,亦与美国及日本以销售定价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金不同,德国是以每一录音及录像设备或储存媒介物规定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补偿金。

    德国是以统一的著作权中介团体ZPü来收取补偿金的,支付著作权补偿金之义务人也大多各自组成相关团体与德国著作权中介团体ZPü协商支付补偿金事宜及签订一般合约。由于此种以组成团体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大大简化了ZPü收取补偿金的流程,ZPü有时亦特别针对以团体方式支付著作权补偿金的义务人,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折扣。

法学博士 黄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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