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铃里的著作权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彩铃产品准入门槛低,且获利颇丰,很多SP公司即忽视了彩铃内容的法律问题,因为一般彩铃产品采用的音乐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媒体报道唱片公司或歌手等起诉彩铃产品提供商SP公司的案例,通常的诉由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广泛,著作权项下包含的具体权利种类很多;如彩铃产品内容未经授权,可能侵犯了哪些权利人的哪些权利,本文拟作粗浅分析。
一、与彩铃有关的著作权概念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1)作品,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3)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种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种。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法理论上邻接权的一种,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6)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彩铃涉及的著作权人
我们通常听到的歌曲或MV,其实已经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其形成过程为,首先要有音乐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音乐作品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词曲;而不是我们听到的歌曲;词曲的作者对词曲即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要有表演者,也就是歌手来表演(演唱)词曲作品;最后由录音录像制作者完成对歌手演唱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制,并存储在媒介上(如母带、唱片),通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就是唱片或音乐公司了。
由此可见,彩铃内容要使用一首歌曲,如果不侵权;应取得该歌曲词曲作者的授权、歌曲表演者(歌手)的授权以及该歌曲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如果仅取得其中一项授权或许可,还是有可能会可能侵犯到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实践中,唱片公司通常会以买断等形式获得某歌曲词曲的相关财产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唱片公司与旗下歌手也是以合约的形式,取得表演者的著作财产权;同时唱片(音乐)公司自身是歌曲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规范的SP公司制作彩铃产品要使用歌曲时,通常是和相关唱片公司进行谈判,取得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相关授权。
三、彩铃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
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如没法发生著作权转让,彩铃使用的歌曲涉及的著作权权利人包括歌曲词曲的作者、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歌手)和作为歌曲载体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音乐唱片公司)。如果彩铃使用的歌曲未经任何授权,将会侵犯这些权利人的那些权利那?根据彩铃获得途径,通常是通过运营商网络平台获得,具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或取得的特点,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比较容易理解的是彩铃首先涉及音乐作品作者、歌手和音乐唱片公司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也会涉及,彩铃产品挂载在运营商网络平台,其中实施了对歌曲录音制品的复制,也会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
现实中,由于音乐作品及录音录像制作品涉及的相关著作财产权会发生全部转让、部分转让、独家授权使用等行为,使权利人更加复杂。SP公司如果使用某歌曲制作销售彩铃产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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