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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制度是数字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其实,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冲击并非始于今天的数字网络时代。20世纪中,录音机、复印机等一些能够轻易并且大量复制作品的机械产品的发明,也一度引起了著作权人的担心和恐慌,甚至音像制品产业的代表曾经以诉讼的方式企图阻止录音机进入家庭。实践证明,一项有利于社会的技术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最终在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产生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即补偿金制度。它通过权利人放弃难以实现的许可使用授权,转而以实现获取报酬权为主,使用者无需费时费力寻求授权,但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作品的代价,给权利人以补偿。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于录音、复印设备征收私人录制版税和私人复印版税,并将它们定期分配给著作权利人团体。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数字网络时代,一些新的硬件、软件甚至技术模式也开始具有对作品进行重制、扩散的功能,如刻录机、MP3软件、网上作品的下载、搜索引擎的查找、P2P软件和电子邮件对作品的扩散、数据库软件对作品的自动分类、集成等等,在涉及作品的著作权时,如果都需要事先取得授权,更是难以实现。那么,引入补偿金制度,以推定著作权人有传播和同意他人利用作品的意愿为前提,对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补偿金,给权利人以补偿,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是实现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内容,著作权法不应当只是消极地赋予著作权人排除或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而是应该积极地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使著作权人可以顺利地得到创作作品的回报,同时又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付费后方便地接触使用他人著作,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当然,如果在数字时代,权利人对其数字化作品能够以一种技术的手段来控制其复制和使用,并能让使用人能比较容易地与权利人联络并达成使用协议,既方便了使用人,又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在这样的技术发明之前,补偿金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无奈而现实的选择。

    由于我国对录音机、复印机一直没有收取补偿金,因此,在我国推行补偿金制度,还有很多客观困难,由谁来收取,按什么标准收取,如何分配使用补偿金等等问题都需研究解决。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我国的著作权利人团体并不完善,除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代表词曲作者的集体办理机构已经正常运作外,其他如音像制品的录制人团体、演唱人团体、表演人团体、文学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团体等等都没有建立起来,无法在使用人团体和权利人团体之间就补偿金数额进行协商,对补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可以说,在推动补偿金制度的同时,首先能够按照集体管理的思路建立起各种权利人团体,使权利人不至于处于松散状态,对于权利人利益的维护就已经是一件十分有益的事情,同时又方便了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商。可以说,如果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要落到实处,推行补偿金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

法学博士 黄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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