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到工程中的垫资款应优先保护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生垫资的原因有:一是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项目,在资金尚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致使合同履行中途甲方资金短缺,无能力按约拨付进度款,乙方又停工不起,只好垫资建成。二是非国家计划基建项目,由于僧多粥少,乙方明知甲方资金不到位,仍然与甲方签订合同,垫资的发生势不可免。三是甲方将该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开工新项目,或者搞其他经营,乙方为赶进度,只好垫资。四是甲方经营情况恶化或属合资经营项目,因外方资金不到位,导致乙方垫资。五是甲方工程中途变更增加了工程量,乙方只有垫资施工。六是甲方故意毁约,不按约定拨付进度款。凡发生以上情形的垫资,应予保护乙方的优先受偿权。
孙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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