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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订立过程应起止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对其准确界定直接关系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笔者认为,合同订立过程应界定为从要约生效到合同生效的阶段。简要分析如下:一般而言,只有符合条件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可能对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并可能为此而拒绝了他人的相似要约或不向他方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为以后合同履行进行准备工作,因而法律要求一旦要约到达受约人,要约即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即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订立过程”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也有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同步的。如果此时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点(也实即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则从合同成立后到合同生效前这段时间,如一方因过失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只须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稍拉长一点,即以“合同生效”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把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前的阶段也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之,这样既不悖于先契约义务责任的理论,又可为周密地保护缔约人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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