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也有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同步的。如果此时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点(也实即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则从合同成立后到合同生效前这段时间,如一方因过失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只须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稍拉长一点,即以“合同生效”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把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前的阶段也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之,这样既不悖于先契约义务责任的理论,又可为周密地保护缔约人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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