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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诚信信息:不存在名誉侵权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现阶段,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所谓不诚信行为,是指自私自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行为。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诈骗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2.商业民事欺诈;3.合同违约行为;4.一般的不诚信行为,广泛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5.对法院或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力的文书的对抗或逃避。

    笔者认为,对不诚信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不诚信者的成本,使其不敢为;同时,要构筑防范机制,加大不诚信者的行为难度,使其不能为。建议政府设立一个诚信监督机构,负责收集和建立社会成员的诚信档案,并坚持长期公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诚信记录,使公众在和每一个社会成员交易之前可以查阅到对方的诚信记录,从而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加强预防,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至于如何建立诚信档案,可按社会主体类别和不诚信行为类别来分类。主体可以按个人、公司、商业机构、服务业、社会团体等来划分,行为可以按上面划分的五类行为来标注,并予以明确。同时对上述信息在某个固定的政府网站公布,以方便人们查询。

    有人担心,公布诚信信息是否存在名誉侵权。笔者认为,现有法律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和诚信信息的公布是不矛盾的。其一,公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对被公布人名誉侵害的故意;其二,公布的信息不牵涉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其三,公布诚信信息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其四,一部分信息本身就是公开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本身就具有合法性。

苗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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