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欠费案件的审判思路
一、目前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及其缺陷
目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存在三种审判思路:第一,由A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用,如不能举证,则推定A委托他人申请开户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判令A支付拖欠的话费。第二,由移动公司举证证明他人是凭A的身份证原件申请开户,在审查申请时,移动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则推定他人与A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判令A支付拖欠的话费;如移动公司不能证明他人持A的身份证原件申请的,则认定电信合同未成立,驳回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通话记录审查该移动电话与A有无实际的联系,如有联系,则认定该移动电话由A持有或A委托他人申请开户,判令A支付拖欠话费;如无联系,则认定电信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三种审判思路,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从现实情况看,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种审判思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问题。只有在移动公司已经证明他人是凭A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A就其没有出借身份证原件或者未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负举证责任。
第二种审判思路实际上也是不可行的。移动公司并不保存身份证原件,对此难以举证证明。
第三种审判思路虽最具合理性,但也存在片面之处。移动电话与A有无实际联系,不能完全证明移动公司与A之间即存在电信合同关系。移动公司凭电信合同主张权利,法院必须审查该电信合同是否成立,否则难免有失偏颇。这种审判思路如果再辅之于举证责任转移理论,则会趋于完善。
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移动电话欠费属合同之债,因此,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审查电信合同是否成立,而证明电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移动公司。如果开户申请表上的签名是A亲笔所签,那么A就是电信合同的当事人,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移动公司主张电信合同成立不需要进一步举证。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经过司法鉴定,查明开户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A所签,而是他人代签或冒签。在A承认他人是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同时A不能举证证明其身份证件遗失、被盗且已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时,移动公司可以认为他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也可据此判决A承担表见代理所带来的后果。在A不承认他人是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移动公司仅凭开户申请向A主张权利显然证据不足,还应就他人与A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移动公司是否已尽举证之责?笔者认为,如果移动公司证明了A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A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有联系,就可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由A就其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系何关系、他人为何持其身份证件申请开户及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为何持有该移动电话负举证责任。如果A不能证明或者不愿证明,A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转移符合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移动公司只能凭开户申请及电信合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查明了并不是A与移动公司订立的电信合同,A与实际的开户申请人之间是何关系就属于待证事实,法院须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查清该事实或者据此确定诉讼后果。在证明了A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有一定联系后,移动公司就有理由相信这两者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者有恶意串通等行为,此时举证责任就可以适时转移。如果一味地要求移动公司就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A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则移动公司还必须能证明他人是凭A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因为移动电话开户必须要有身份证件才能办理。如果他人只凭A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则移动公司在审查上存有瑕疵,主张A与他人是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显然不能成立。而移动公司往往无法对此提供证据。而A相对移动公司而言,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关系比较密切,取证较为容易,由A对相关待证事实通过举证“说清楚”并不十分困难,不会因此加重A的举证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移动公司证明了A与他人或者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有联系后,由A举证更为适宜。同时,这样的举证责任转移,也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即使移动公司对A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也便于通过A发现真正的不当利益获得者,使其履行支付话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移动公司和A的合法利益。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应当从移动公司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着手。比如,持证人与身份证件不一致时,要求持证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杜绝凭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开户手续的行为;在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由持证人签名证明系据原件复印而来等等。
丛红亚 黄 卫 刘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