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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在涉外商事案件送达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送达是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题,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送达方式,但由于涉外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法域不同、民俗各异等因素,给法律文书送达造成困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方便、快捷,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认为需要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也允许使用的,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由于传真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应用较多,且其基本上能在传真机上打印出送达确认回单,故本文对传真送达方式不再赘述。

    电子邮件(E-mail)有着传统书信难以企及的优点。它非常快捷,只需要几秒钟到几分钟的时间,便能把一封电子邮件发送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已经延伸到了网络之外,它可以被发送到传真机或寻呼机上,甚至可以通过邮政局专递到没有电子邮件的人手中。电子邮件已成为互联网上用得最多的服务之一。电子邮件地址的格式是abc@xxy?这里“@”之前是“用户名”的字符组成或代码,@之后是为“用户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服务器名称。电子邮件也可以通过网址(IP地址)的提示进入其电子邮箱。

    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程序。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的电子邮箱(E-mail):①该电子邮箱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提供(主要是由原告一方提供),因为当事人进行商事活动,从事商品交易,必然会互换各自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而最快捷的沟通方式就是上网查询,通过电子邮件交流。②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不出对方的电子邮箱,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搜索,检索当事人的网上信息,如通过其网站的导引,相关行业网上信息共享等方式,一般是能够获得电子邮箱的。③通过国际民间机构“NSI”及“ICANN”等进行网上咨询,获取相关电子邮箱信息。其次,如何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①如果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对诉讼文书(该文书一般要译成当地通用语言及文字)有信息反馈,如,认为有异议、重视该诉讼,将聘请律师,再进一步协商等,即可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诉讼文书。②如果当事人在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30日内仍无回音,则可考虑到:A、该信箱是否废弃;B、信箱主人是否生病;C、故意规避该诉讼事宜;D、当事人因工作繁忙,未开机。除故意规避诉讼的以外,法官可以推定再等待半个月。③如果是故意规避诉讼或者半个月后仍无音讯,即实施外交途径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如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国)Neveed Ahmad Robrets;(美国)Ying Norm(NAY 278),美国Net work Solutions,Ine(简称NSI)网络域名侵权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副本,同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诉讼文书。美国NSI收到电子邮件诉讼文书副本后,即与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联系,并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将域名“broad.com”归还给了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虽然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方便、快捷,但因涉外商事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故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办事。重点放在“确认收悉”上,不能凭法官的主观臆想或推断来“确认收悉”,只能依法定程序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已收到诉讼文书。

李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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