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执行案的缠诉及其对策
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信访率高,与其自身特点有关。首先,索赔人求偿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说服工作很难令其心服。凡交通肇事案件的索赔者,或其自身或其亲属是肇事的受害者,他们的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挽救生命和早日康复又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如果对合同索赔者可以用经营风险之类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的话,对肇事索赔者则显然不行。他们的索赔要求不仅仅出于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其次,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又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很少有涉及单位的。因为凡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的车辆,一般手续齐全并能投保,且车主有赔偿能力,肇事后大多能通过自行协商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能自觉履行,无须打官司。起诉到法院的,特别是通过民事程序上来的案件,多是肇事车辆手续不全,未投保,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其中以农村农用车辆居多,实践中接触的被执行人多是农村闲置剩余劳动力,因车况差且手续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间抄近路开快车。当他们了解到对自己应负的责任力所不及时,不少人便远走他乡或就近藏匿。特别是执行阶段,躲避成为这些人的通常选择,而被执行人的这种选择又进一步激怒了索赔者,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再次,由于感情方面的因素肇事索赔者往往又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把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当成法院的承诺,一旦执行受阻,便易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有的则把怨气直接发泄到法院身上,指责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偏袒对方当事人等。了解了交通肇事案件的上述特点,就可以发现如下一个问题:即交通肇事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许多案件中早已蕴涵着一个无解的矛盾,即迫切的执行请求与相对不足的履行能力的矛盾。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应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作为事实依据考虑进去。如果千万份判决千篇一律的引用同一赔偿标准,把相同重量的赔偿负担压在承受力量相差悬殊的不同的责任主体肩上,让他们一例承担,交通肇事案件在执行上出现结案率低、信访率高就不足为奇了。为此,现阶段在执行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上不能单纯追求执行结案率的高低,而应从两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坚持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宣讲有关法律规定,介绍被执行人的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动员其搜索提供执行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必要时,采取开庭执行的方式,扩大透明度,增强说服力;同时,把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者的工作,避免其他问题的发生。二是坚持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的应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及早达成执行目的;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该中止执行的应中止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终结执行。特别应注意防止因当事人上访缠诉产生急躁情绪,采取不当措施,偏离执行轨道情况的发生。
马宽超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