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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人可以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房屋搬迁强制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搬迁人(通常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无可供搬迁的房源,而被搬迁者的子女虽有宽余的住房,但不愿接纳老人,致使执行工作搁浅。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将赡养义务人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是一条有效的办法。

    一、将赡养义务人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理依据

    没有将赡养义务人依法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能不说是执行立法的一个缺憾。在现阶段,将赡养义务人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但可行,而且十分必要。

    第一,确定赡养义务人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法律依据。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在房屋搬迁执行中,老年人从原有住房中迁出,如无适当的去处,其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或经济条件的子女就有义务接纳父母同住或为他们租赁住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亦可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

    第二,确定赡养义务人为协助执行人符合公正、效率的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而无须通过诉讼程序。这样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及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将赡养义务人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运用法律强制力,促进义务人尽赡养义务,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安稳的居所,将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将赡养义务人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禁止遗弃老年人。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社会义务、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但徒法不能自行,只有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活动才能保证宪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

    第五,有利于缓解房屋搬迁中出现的执行难题。房屋强制搬迁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被搬迁人无可供搬迁的房源是阻断执行程序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寻找多条执行途径,加大执行力度,将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充分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二、确定赡养义务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注意掌握的原则

    (一)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确定赡养义务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需注意审查:1.协助执行义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具有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2.协助执行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济能力。如是否有宽余的住房、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等。

    (二)协助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接纳被执行人同住;二是出资为被执行人承租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和赡养义务人的意愿及其实际情况决定。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可以对法院的通知提出异议,申请上级法院复议一次。异议的内容主要包括:1.没有形成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2.不具有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济能力。3.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权利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规定子女可以拒绝赡养父母的情况,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定如犯有故意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终止通知的执行;异议不成立,通知驳回。

    (四)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赡养义务人要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制裁;情节恶劣者,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院长 黄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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