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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探视权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执行实践中,因为人们对探视权的理解不同,执行方式不同,出现不同的执行状态和结果。

    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只要被执行人不协助或拒绝探视的,案件将反复地执行,执行人员不厌其烦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何时结案,得看探视行为是否顺利进行。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给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阻挠了执行工作。

    2.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只要实施了一次探视行为便视为结案,下次探视受阻后继续申请执行。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每次申请必须缴纳执行费,不利于便利当事人和节约诉讼资源。

    3.对拒不协助或妨碍探视的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有些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在法院即将对其制裁时,履行了协助探视的义务,并保证今后再不妨碍探视,案件符合结案条件,因此可以报结。但有些执行案件双方积怨较深,为争夺小孩已大打出手或动用了各种手段,争得孩子后,誓死不让对方接触,到处藏匿小孩,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但之后往往仍不能达到探视的目的,案件只有中止,但矛盾未解决。

    4.对判决探视过于频繁或子女不愿接触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的,如果一味按照判决执行,不仅给履行义务一方增加了负担,也伤害了子女的感情,达不到亲情关爱的目的和良好的案件效果。只有再审改判或中止探视的执行才较为合理。

    以上四点是执行探视权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它涉及到结案标准、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技巧等方面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符合实际的执行方案,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稳定和纠纷的解决,使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贺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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