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商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制度
1.明确当事人答辩制度。一直以来,理论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强制答辩制度是指对原告起诉的每一项内容,被告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辩,否则视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答辩,有时候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就无从谈起。这种观点认为,实行强制答辩,将其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比规定为诉讼权利更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仅规定了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种关于被告答辩的规定,是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答辩失权的观点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视,因为在后续的证据制度中,已经明确了不举证的民事后果。将当事人可能败诉的后果规定在证据制度环节,比诉讼刚刚开始便将未答辩一方的实体权利剥夺,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
2.固定争议焦点制度。在答辩程序之后,应当有一个固定争议焦点的程序,就是法官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共同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记录在案。争议焦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开庭审理也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这种争议焦点一般是在庭审经过起码一轮交锋后,由主审法官进行总结,经各方当事人认可的。因为不经过庭审很难明确当事人争执的到底是什么问题,有时候,经过庭审会发现,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审理后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所以,不经庭审很难一步到位地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以借款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却不予认可,但也说不上是什么争议,经过审理,发现当事人之间并无借款事实,也没有可以佐证的借款关系存在,而是因合伙或买卖引起的欠款纠纷。
3.围绕争议焦点审理的程序。在民商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原被告陈述之后,法官无须陈述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但应宣布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然后由当事人按事实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也要围绕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点展开。围绕争议焦点审理,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根本途径之一。在确定争议焦点已经审理清楚之后,可以进入下一个争议焦点的审理,直至将所有的案件争议焦点审理清楚。对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应当由当事人简要陈述自己的观点,但没有必要展开讨论或者争辩。因为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考虑,最终是由法官来加以评判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争论可以清楚的,这恰恰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明确的方面。
4.明确将争议焦点作为主要内容写入民事判决书的制度。争议焦点是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因为判决书中事实部分的举证、质证、认证要围绕事实的争议焦点展开,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证说理也要针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进行。事实争议焦点与举证、质证、认证的关系,是纲与目的关系,纲举才能目张。而法律争议焦点与论证说理的关系,是论题与论证的关系,前者统领后者。因此,要明确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明确以下一些内容:(一)在诉讼、辩称部分之后,专门列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二)事实争议焦点简述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阐明采信与不采信证据的理由;(三)在本院认为部分应当针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论证说理,而不能回避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钱 倩 沈金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