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周秋菊诉王大庆支付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文/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安徽省某市某厂的女职工周秋菊与同市某厂的职工王大庆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双方经慎重考虑后,于1999年底先后7次由王某陪同妻子周某悄悄地来到医院作了人工授精手术。周某终于于2000年底生了一个儿子,孩子出生后不久,王某反悔,与妻子无端地争吵相骂。2001年7月,无奈之下的周某终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之子,与王大庆无血缘关系,因此王大庆离婚后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王大庆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评析: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相爱的自然生育过程,它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儿就是采取这一技术生育的子女。它解决了女方的不孕症,给不孕的夫妇带来了福音。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为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就本案来说,王大庆先后7次陪同妻子周秋菊作人工授精手术,事实上是在双方一致同意之下要的孩子,孩子应视为婚生子女对待,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那种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王大庆无血缘关系,因此王大庆离婚后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最低每次300元(1小时内),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注:学生只能为自己或低保的贫困者咨询,不能为其他人从本QQ处免费获得咨询。)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