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自书遗嘱形式无效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 3 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 2008 年 6 月 5 日,田红带着 3 个孩子与赵忠槐再婚。赵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赵忠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忠槐。此房系赵忠槐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 2008 年 6 月 21 日,赵忠槐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双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二、该房赵忠槐出资 24 万元,田红出资 36 万元;三、双方均去世后该房由田一继承。” 2008 年 9 月 17 日,田红因车祸丧生。 2008 年 10 月 15 日,我代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 40% 的份额。
陈剑峰律师分析:
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该房虽在赵忠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赵忠槐占 40% 的份额,田红占 60% 的份额。
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该条却规定双方均去世后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 、该条款剥夺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继承份额;
3 、该条属于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但缺乏自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田清和田楠依法享有 40% 的继承份额。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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