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的遗嘱看罗马继承法(上)
目前的罗马法研究不仅依赖主要是优士丁尼留下的原始文献,而且依赖碑铭资料、钱币学资料、古人档案和纸莎草资料。本文有幸展现利用纸莎草资料研究罗马的继承法的可能。约翰·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上) 收录了一份罗马人于189 年写下的遗嘱,它包括了罗马继承法的多数制度,并且展现了罗马继承法的活法形态,我拟通过分析这份遗嘱介绍罗马的继承法,同时也顺便展示一下国际罗马法学界通过纸莎草学研究罗马法的方法。伟大的罗马学学者特奥多尔·蒙森说,在罗马学的研究上,19 世纪是碑铭学的世纪,20 世纪是纸莎草学的世纪[1]。现在已是21 世纪了,我们应了解上个世纪的标志性科学成就。碑铭学也好,钱币学也好,古人档案资料也好,纸莎草学也好,对它们的利用的共同的特点是不满足于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文本,而力图探究其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的表现,也就是研究罗马的活法。
一、文本、研究状况和疏证
(一) 文本
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从米塞鲁姆[2]禁卫舰队光荣退役的退伍兵立下此遗嘱。我希望让我的超过30 岁的女奴马尔切拉,以及我的超过30 岁的女奴克莱奥帕特拉取得自由,同时让她们各自继承我的一半遗产,其他所有任何继承人均被剥夺继承权,当时,我的继承人要各自占有她们的遗产份额,不许她们出卖或抵押之。但如果上述马尔切拉遭受凡人的大限,则我希望她的份额移转给萨拉皮昂、苏格拉底和隆古斯。如果克莱奥帕特拉也遭大限,我希望她的遗产份额移转给尼鲁斯。无论谁成为我的继承人,他们都有义务根据我于此处写在本遗嘱中的规定给、为、供,并恪尽诚实。解放我的女奴、我的解放自由人克莱奥帕特拉的女儿萨拉皮娅,对于她,我给予并遗赠我在卡拉尼斯村叫做斯特鲁图斯的地方持有的5 埃及亩[3]麦田,外加1 又1/ 4 埃及亩耕地,再加我的房屋的1/3 的份额,以及此前我向塔塞乌迪斯之母普拉佩忒乌特斯购买的房屋的1/ 3 的份额,和我拥有的位于叫做老渠的渠道附近的棕榈林的1/ 3 的份额。
我希望我的继承人以关爱和虔诚装殓我的遗体并埋葬之。如果此后我留下了以任何方式出自我手的文件,希望它们得到批准。让本遗嘱将来免受恶意欺诈吧!
在订立本遗嘱的过程中,尤流斯·佩特罗尼亚努斯以一个塞斯特斯购买了家产。司称是盖尤斯·卢克雷丘斯·萨杜尔尼鲁斯[确认] ,被召作证的有马尔库斯·森普罗牛斯·埃拉克利亚努斯[确认] 。
本遗嘱在阿尔西诺阿镇[4]的卡拉尼斯村制作,时值希拉鲁斯兄弟担任执政官,恺撒、马尔库斯·奥勒留斯·康茂德,幸福的奥古斯都,安东尼奴斯·皮尤斯、亚美尼亚、美狄亚、帕提亚、萨米蒂亚、日耳曼的征服者即位30 年的11 月18 日,阿提尔(Athyr) 月[5]的第21 日。
如果我留下了其他亲笔文件,我希望它们有效。上述遗嘱在阿尔西诺阿镇的奥古斯都广场的1/ 20 的遗产税与解放税办公室开启并诵读,时值恺撒·路求斯·塞提缪斯·塞维鲁斯·珀尔提那克斯[6]·奥古斯都即位的次年的2 月22 日,即梅切伊尔(Mecheir) 月[7]的第27 日[8],由担任执政官。签字盖章人:盖尤斯·龙基努斯·阿奎拉[确认] 、尤流斯·沃鲁修斯、马尔库斯·安提斯丘斯·佩特罗尼亚努斯、退伍兵尤流斯·杰麦鲁斯。
[双折的遗嘱附书]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一位从塞鲁姆禁卫舰队光荣退役的退伍兵,写了此附书。我任命我的令人尊敬的朋友马尔库斯·森普罗牛斯·埃拉克利亚努斯为监护人,以他的信誉担保这一职责。我给予并遗赠4千塞斯特斯给我的血亲尤流斯·塞雷努斯。我在2 月7 日亲笔写下此文件。
龙基努斯·阿奎拉和瓦勒流斯·普里斯库斯签字盖章。盖尤斯·龙基努斯·阿奎拉[ 确认] 、尤流斯·菲卢克塞鲁斯、盖尤斯·卢克雷丘斯·萨杜尔尼鲁斯[确认] 、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退伍兵尤流斯·杰麦鲁斯也签字盖章。此附书已在开启遗嘱的同一天开启并诵读。
盖尤斯·路求斯·杰米尼亚努斯,来自罗马的法学家。我翻译了上书副本,它被确认为是原遗嘱的正确副本。
(二) 研究状况
以上文书整体上是一份开启遗嘱的档案,中心是遗嘱执行人写下的开启遗嘱过程的记录,为此转述了卡斯托的本遗嘱和遗嘱附书。它是一份纸莎草文献。原文是希腊文,被发现于埃及。首先被收录在《柏林皇家博物馆馆长编辑的馆内埃及文献: 希腊语文献》[ BGU = ,gyptischeUrkunden aus den k; niglichen Museen zu Berlin herausgegeben von der Generalverwaltung : Griechische Urkunden(Berlin ,1892) ]中,后又被收录在路德维希·米太伊斯(Ludwig Mitteis) 的《纸莎草学的基本特点和基础文选》(Grundzüge und Chrestomathie der Papyruskunde ,Leipzig , B.Teubner , 1912) 中,发表后被法国罗马法学家欧仁·贺维鲁(Eugène Revillout) 译成法文[9]。也被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者彭梵得译成拉丁文并被收录在《古罗马法原始文献》( FIRA) 一书中[10]。该遗嘱又被约翰·威格摩尔译成英文并收入自己的《世界法系概览》[11],最后被华东政法学院的陈灵海先生译成中文,为我们从活法出发研究罗马的继承法,尤其是遗嘱继承法提供了助益。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学者对它进行了研究,著名的德国罗马法学者特奥多尔·蒙森于1894 年1 月18 日发表了研究这一遗嘱的论文、奥托·卡尔罗瓦(Otto Karlowa) 在《新海德堡年鉴》第4 卷上发表了同样的论文。法国学者科里农( P. L. Collignon) 在《新杂志》第18 卷上发有同样的作品,其中包含其同胞罗道尔夫·达雷斯特(Rodolphe Dareste) 的注释。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维多里奥·夏洛亚(Vittorio Scialoja) 在《罗马法研究所公报》第7 卷上发表过研究过此遗嘱的成果《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的遗嘱》( Testamento di G. Longinus Castor)[12]。较近的研究有维勤佐·阿兰乔- 路易兹(Vicenzo ArangioRuiz) 的《以希腊- 埃及的纸莎草文献为依据的遗嘱继承》(La Successione Testamentaria secondo i papyri Grecoegizii , LuigiPierro Editore ,Napoli ,1906) 。英语世界对这一遗嘱的研究文献有詹姆斯·基南(James G. Keenan) 先生的《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的遗嘱》[ The Will of Gaius Longinus Castor ,In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Vol. 31(1994) ,pp. 101 - 107 ] ;艾伦·沃森(Alan Watson) 的《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遗嘱中萨拉皮昂、苏格拉底、龙古斯和尼鲁斯的身份》【The identity of Sarapio , Socrates , Longusand Nilus in the will of C. Longinus Castor , In 15 (1966)The Irish J urist ,pp. 313s. [重印于其论文集Studies in Roman Private Law (1991) 第五章]】,等等。学者们就卡斯托遗嘱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产生了争议,提出了下文将提及的不同的观点。
(三) 疏证
上列文本首先录自陈灵海先生的译文[13],在梳理遗嘱内容时感到困惑后向李秀清教授讨来了英文本[14]重译,仍保留许多困惑。最后找到了布农斯编订的《古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收录的拉丁文本据此重译,困惑马上减少到了最小限度。拉丁文是最初用来写这一遗嘱的语言,它后来被译成希腊文,现在回译为拉丁文,由此得到的译本应最少变形。
卡斯托遗嘱的译文中有一处我用连续的□号表示的缺漏。关于其内容,蒙森的猜测是劝说继承人在一定圈子的人中选择监护人的文字[15],这有些道理,因为在本遗嘱中未确定她们的监护人问题,在遗嘱附书中就确定了。这证明监护人之选择是卡斯托牵挂的问题。但夏洛亚认为根据I. 1 ,23 ,1 ,不能以遗嘱为妇女指定监护人,而只能向长官请求委派,因此他相信缺漏的内容是关于先取遗赠的[16]。
本遗嘱首先按皇帝即位的年头纪年,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的皇帝表述其衔头的方式。这个皇帝的全称是“恺撒、马尔库斯·奥勒留斯·康茂德,幸福的奥古斯都,安东尼奴斯·皮尤斯、亚美尼亚、美狄亚、帕提亚、萨米蒂亚、日耳曼的征服者”,中心词是康茂德,在此之前加上了恺撒的衔头和他父亲马尔库斯·奥勒留斯的名字;在此之后加上了幸福的奥古斯都的衔头,然后是他父亲的前任皇帝安东尼奴斯·皮尤斯的名字,这些罗列似乎为了表示一种传承关系。再后来就是他征服的人民的名字。蒙森曾指出,“亚美尼亚、美狄亚、帕提亚的征服者”的称号不是康茂德的,而是他的父亲马尔库斯·奥勒留斯的[17]。但也有学者认为,儿子可继承父亲的称号[18]。蒙森又指出,这个康茂德自己有一个“不列颠的征服者”的称号,这里却未用[19]。看来,皇帝们的衔头非常复杂,老百姓搞不清楚,以致于张冠李戴。叫老百姓在订立一份私人文件时罗列皇帝的如此多的衔头,对他们恐怕是一种残酷的折磨,这大概是帝政的专制性的一种表现。189 年这样标注皇帝的名字于遗嘱中的法律依据如何,未为我知,但肯定存在一个这方面的法律。作为该法律的传人,优士丁尼的第47 号新律明确规定所有的公文书和合同上都应在其抬头标注皇帝的名字[20],正犹如文革期间的所有的报纸的抬头都有一条毛主席语录。看来,政治挂帅的观念是超越时代和人种的。
遗嘱上说的是康茂德即位后的30 年(用3 个XXX 表示的30) ,然后,不幸的康茂德在位仅12 年就被谋杀[21]。30 年的数字有误,应该是10 ,康茂德在180 年即位,即位10 年即189 年,这份遗嘱正是在这年订立的[22]。
遗嘱附书中据以纪年的皇帝的衔头是“恺撒·路求斯·塞提缪斯·塞维鲁斯·珀尔提那克斯·奥古斯都”,中心词是珀尔提那克斯,恺撒和奥古斯都是他作为皇帝的称号,其他部分是他的姓名的各个部分。他只当了87 天皇帝,没有来得及积累武功头衔。实际上,在珀尔提那克斯即位后的次年的2 月22 日的表述值得怀疑,因为珀尔提那克斯在193年的1 月1 日即位,87 天后即3 月28 日死亡[23],没有珀尔提那克斯2 年2 月22 日的问题,这可能因为在珀尔提那克斯死后,有一个蒂丢斯·尤里安努斯、尼格尔、雅尔比诺和与塞提缪斯·塞维鲁斯争夺帝位的4 年时期。在塞维鲁斯于197 年6 月战胜对手们之前,纪年的方法仍按从珀尔提那克斯登位算吧!
本遗嘱还同时使用雅典—埃及历法,它是由希腊天文学家卡里普斯(Callippus ,公元前370 —公元前300) 创立的,它把阴历年和阳历年协同起来,以76 年为一个调整周期,从公元前330 年夏至开始其第一个周期[24]。我们可以看出,它的月份数与公历的月份数往前错开4 个月(3 月= 11月;6 月= 2 月) ,也就是说,公历的9 月是其1 月。这种历法应该跟罗马的第二任王努马创立的历法差不多,因为到了恺撒的时代,它表征的时间比实际的时间差3 个月,比雅典—埃及历法少差一个月而已。公元前45 年,罗马采用恺撒的新历法,纠正了过去的偏差。作为罗马属地的埃及理应采用新历,但恺撒并不强制推行这种历法,故不少地方新旧历并用[25],这份遗嘱证明埃及属于这一行列。故卡斯托遗嘱中对雅典—埃及历法与恺撒新历的同时采用,像它对拉丁语和希腊语的同时采用一样,表明了当时罗马帝国对其埃及行省的文化宽容政策以及由此而来的文化上的双轨制。
本遗嘱不使用罗马人的土地面积单位尤格,而使用埃及亩(Aruras) ,该面积单位与公制土地面积单位的换算已在本文第一次出现“埃及亩”一词时加的脚注说明。另拟说明的是,按我的上述译本,卡斯托遗嘱处分的3 大类客体是土地、房屋和棕榈林,而在阿兰乔—路易兹的研究文章中,客体也是3 类,不过是金钱、房屋和棕榈林[26],大概因为他把Aruras一词看成了拉丁文中的Aurerus ( 金币) 一词的缘故。
二、这份遗嘱反映的遗嘱人的生活轨迹
盖尤斯·龙基努斯·卡斯托名字的前两个部分是拉丁名字。卡斯托(Castor) 是个希腊词,意思是“海狸”,也指一个星座[27]。这个名字的属主是米塞鲁姆舰队的水兵,据专家考证,这个舰队的水兵都是从外邦人征募的[28]。这也许因为地道的罗马人是天生的陆军军人,尽管在与迦太基争夺地中海霸权时不得不兼做海军,但还是不太擅长,因此把这个工作交给擅长的外邦人来干。希腊人尤其擅长海军,是最早有制海权观念的人民,卡斯托的姓和职业似乎暴露了他的希腊出身。詹姆斯·基南认为他是埃及人[29]。此论与我的判断没有多大区别,因为当时的埃及生活着许多的希腊人。他的名字只有3 个部分,无族名,这是典型的拉丁权拥有者的标志。确实,从阿德里亚鲁斯( = 哈德良) 皇帝之后,对于新征募的外邦人士兵,不管他们出身于罗马世界的哪个民族,都改用拉丁名字并赋予他们拉丁权[30]。这种身份的拥有者与罗马市民的惟一区别是不能投票,因此被称作罗马市民的预备队[31]。
罗马人的从军年龄是17 岁,原来叫一个外邦名字的卡斯托可能在这个年龄就参加帝国海军。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设常备军,其中又分为军团兵、辅助兵和禁卫军,后者负责维持国内的秩序,相当于武警部队。加入禁卫军意味着身价十倍。其报酬是军团兵的3 倍,前者的年薪是225狄纳流斯,后者的年薪是675 狄纳流斯[32]。禁卫军又分为陆军和海军。事实上,在禁卫海军之旁还有行省海军,两者大概是中央军与地方军之别,卡斯托属于中央军,身份贵重。禁卫海军分为两个舰队,一个是卡斯托所在的米塞鲁姆舰队[它在大约公元71 年被韦斯巴芗(Vespasianus ,69 -79) 皇帝冠上“禁卫”的衔头[33]) ] ,另一个是拉韦纳舰队,分别防卫第勒尼安海和亚德里亚海。禁卫军海军的服役年限是26 年而且往往因为需要被延长[34]。假设卡斯托20 岁当兵,服役26 年,他大概在46 岁的年纪退役。他会得到表现为一个青铜表的退伍证书,上载他会取得罗马市民权和通婚权的奖励[35]。既然是罗马市民,就得挂靠一个罗马氏族,取得其族名。米塞鲁姆禁卫舰队的退役水兵都是拿克劳丢斯的族名的,这点可从同样从米塞鲁姆舰队光荣退役的水兵杰尔苏留下的碑铭中得到证明[36]。在遗嘱中,他未使用这个族名是令人奇怪的,处在族名位置的龙基努斯(Longinus) 这个词不是族名,而是一个姓。
卡斯托还拿到了5 千狄纳流斯的退职金[37]。此时他面临重新安置问题。埃及是皇帝的行省,也很可能是他的故国,他回到了这里,当时这是一个讲希腊语的地方。他被安置在埃及的阿尔西诺阿镇的卡拉尼斯村,这似乎是个罗马退伍兵移民村,这一因为为他的遗嘱作证的都是些有拉丁名字的人,与他一同被安置的还有卡斯托的战友,即在证人名字前冠有“退伍兵”头衔的人,二因为后人发现了这个村的其他罗马退伍兵的纸莎草文献,例如盖尤斯·尤流斯·阿波罗纳流斯( Gaius Iulius Apollinarius ) 的文件以及其他与罗马退伍兵发生人身和财产关系者的文件[38],启发人得出此村罗马退伍兵众多的结论。
卡斯托的二次创业似乎成就不错。一方面他成了家,生了女儿;另一方面他立了业,在他从退役到死亡的期间,仅就不动产而言,他已拥有了至少6 又1/ 4 埃及亩耕地、一片棕榈林和两处房屋,这是一个小康之家的产业。他在一份也留传下来的其战友盖尤斯·法布流斯·马切尔( Gaius FabulliusMacer) 的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该遗嘱的订立时间是166年3 月。看来,取得遗产也是他的收入来源之一[39]。
在感情生活上,卡斯托是个风流的人。正妻只是他的两性生活的一部分。像杰弗逊与自己的奴隶相好一样,他生前与自己的奴隶马尔切拉和克莱奥帕特拉相好。或问:这样的关系是否属于姘合? 美国学者詹姆斯·基南的回答是肯定的[40]。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主人对女奴享有性方面的自由支配权,没有与之缔结姘合的必要。姘合仅发生在身份高低不同的自由人之间。他的两个相好中的马尔切拉是罗马人的常用名字马尔切勒的阴性形式,由女人使用。如果排除非罗马人的奴隶采用罗马人的名字的情形,这个女奴的名字暴露了她的罗马背景。看来,有罗马背景的人并非在埃及都过得好,也有沦落为奴隶的;其中的克莱奥帕特拉是埃及女王用过的名字,是马其顿王族女子常用的名字[41]不过,由于埃及女王使用它可能已经埃及化了。如果这一推论为真,女奴克莱奥帕特拉的名字也暴露了她的埃及本地出身。确实,为了纪念母亲的故国,卡斯托把与克莱奥帕特拉生的孩子命名为尼鲁斯(Nilus) ,就是尼罗河的意思。由此可见,卡斯托的爱情生活是二元的,一方面,他与埃及本地女子结合,另一方面,他又与罗马女子结合,体验罗马风情,同时也完成通过与罗马女子结合完成被罗马化的国家任务。所以,在主—奴结合的二元性方面,杰弗逊比卡斯托差多了。
卡斯托的所为严重违反了罗马亲属法坚持的一夫一妻原则。在生育能力方面,杰弗逊也要逊色于这位罗马海军退伍兵。他与马尔切拉生有萨拉皮昂、苏格拉底和隆古斯,与克莱奥帕特拉生有萨拉皮娅和尼鲁斯[42]。如果这些子女是婚生的,他都可以取得三子权了。卡斯托可能同时有自己的合法妻子和子女,但与他们没有什么感情,因此,在行将就木之际,他把上述3 个处在奴隶地位的女人解放并把几乎全部遗产都给了她们。订立本遗嘱后一个亲戚寻来,他对之为遗赠。最后卡斯托于194 年2 月21 日死亡,其遗嘱被拆封。
三、卡斯托的遗嘱涉及的罗马继承法诸问题
卡斯托的遗嘱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 罗马人遗嘱的法定语言问题
从公元前241 年从迦太基手里夺得讲希腊语的西西里之后,希腊语成为罗马人日益频繁接触的语言。帝国扩张到希腊、小亚细亚、埃及等希腊语地区后,加上罗马人崇拜希腊文化,以会讲希腊语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标志,罗马日益成为一个采用拉丁—希腊双语制的国家,因此,允许以何种语言订立遗嘱,成为一个法律问题。212 年,颁布了安东尼奴斯敕令,宣布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降服人除外——罗马市民权,由此他们都适用罗马法,这对于西方行省的人来说没有什么问题,因为罗马法已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但在东方行省,罗马法却遭到了以希腊文为载体的古老法律传统的顽强抵抗,为了消除此等抵抗,罗马国家规定在希腊语地区必须以拉丁文立遗嘱,然后翻译成希腊文,以便在开启遗嘱时讲希腊语的人能了解遗嘱的内容[43]。因此,卡斯托遗嘱的原文是拉丁文,然后翻译成希腊文[44]。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例如,有些拉丁法律术语如“退伍兵”(Veteran) 和拉丁人名没有对应的希腊词,只好采用音译[45];又如,制作这样的遗嘱,懂双语的律师似乎不可缺少,卡斯托遗嘱中的罗马律师盖尤斯·路求斯·杰米尼亚努斯就是这样的角色。他翻译了遗嘱的希腊文本,正本当然是拉丁文的了。他确认两个文本相符的条件是他懂得这两种语言,这对一个必须受高等教育的律师不是问题。昂贵的教育成本要从律师费中慢慢收回,加上他从遥远的罗马来到埃及的开支——从罗马请律师似乎证明在埃及当地不好找到这样的人才——卡斯托制作这份遗嘱及附书的成本应该是不低的。无疑,双语的遗嘱制作要求增加了百姓的负担,当然也构成对罗马人崇仰的希腊语的藐视,因此,在安东尼奴斯敕令后不久,亚历山大·塞维鲁斯皇帝(222 - 235) 就允许帝国的希腊文化区的臣民直接以希腊文立遗嘱了[46]。439 年,狄奥多西皇帝和瓦伦丁尼安皇帝确认以希腊文指定遗嘱监护人有效(C. 5 ,28 ,8。狄奥多西和瓦伦丁尼安皇帝致大区长官弗罗伦丁) ,以希腊文在遗嘱中解放奴隶也有效(C. 7 ,2 ,14 。狄奥多西和瓦伦丁尼安皇帝致大区长官弗罗伦丁) 。优士丁尼还允许用希腊语甚至其他语言订立要式口约( I. 3 ,15 ,1) 。由于这些举措,希腊语获得了法律文书语言的地位。
(二) 卡斯托遗嘱采用的要式买卖形式
按与卡斯托遗嘱订立时间接近的盖尤斯《法学阶梯》的说明,该书写作时流行的是称铜式遗嘱。它是要式买卖的交易形式在遗嘱订立领域的一种运用。按Gai. 2 ,103 - 104对其程序的描述,卡斯托订立这个遗嘱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他请了5 位成年的罗马市民——他们是马尔库斯·森普罗牛斯·埃拉克利亚努斯、盖尤斯·龙基努斯·阿奎拉、尤流斯·沃鲁修斯、马尔库斯·安提斯丘斯·佩特罗尼亚努斯、退伍兵尤流斯·杰麦鲁斯——作为遗嘱的证人。卡斯托还要请一位司称,他就是盖尤斯·卢克雷丘斯·萨杜尔尼鲁斯。卡斯托自己要承担转让人的角色:写好遗嘱密封起来,然后假装把他的家产卖给一个买受人,这个人就是遗嘱中提到的尤流斯·佩特罗尼亚努斯。他要说:“你的家产和钱款被托付给我并且由我看管,为了使你根据公律[47]可以合法地立遗嘱,我用这块铜和这把称将其买下”。然后他要以铜敲称,把铜交给转让人即遗嘱人充当价金。这块铜,就是遗嘱中提到的一个塞斯特斯的铜币吧! 然后,卡斯托要手持遗嘱说:“我按照这份写好并且蜡封好的文书实行给与和遗赠并宣告我这样做,我请你们这些罗马人为我的行为作证”。至此,遗嘱订毕[48]。这一过程中提到的“家产”( Familia Pecuniaque) 是一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家产买受人的尤流斯·佩特罗尼亚努斯实际上是遗嘱执行人,他以象征性的价格买下遗产,然后根据遗嘱人的意志把它分配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49]。
要式买卖的译名导致它易于被误解为仅仅是移转所有权的方式,实际上,它还可用于缔结婚姻。它还可用于订立遗嘱,卡斯托的遗嘱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功能之运用的一个活例。事实上,要式买卖遗嘱是帝政后罗马人的主要遗嘱形式。我们看到,这种交易形式已大大地书面化了,过去的言辞主义只保留在几个不涉及交易实体内容,只涉及其程序的套语中。要式买卖是只可由罗马市民使用的交易形式,连证人都要求是罗马市民,交易的主导者更应如此。
要式买卖的交易形式到戴克里先时代(284 - 305) 已不使用,优士丁尼明令废除,因此,称铜式遗嘱在戴克里先时代应也脱离使用。
(三) 退伍兵的法律身份在本遗嘱中的意义
卡斯托的遗嘱和遗嘱附书中两次声明自己的光荣退役的退伍兵身份。在罗列遗嘱的证人时,也声明其中的一人(尤流斯·杰麦鲁斯) 的退伍兵身份,这是否是一种有意识的安排,值得研究。
首先要说的是,在罗马法上,出于军事立国的原则确立了有利于军人原则,士兵因此被定为一种特权身份。他们在监护公役的豁免( I. 1 ,25 ,14) 、订立遗嘱程式的简化( I.2 ,11pr. ) 、其遗嘱不因人格小减等失效( I. 2 ,11 ,5) 、撤销对不利于己的遗产的接受( I. 2 ,19 ,6) 、独立于家父财产的特有产之享有等方面享有特权,但这些特权与士兵的身份相伴,一旦退役就丧失之。对此可见I. 2 ,11 ,3 :“但至今由元首的敕令授予他们的特权,以他们在服兵役并在军营中生活为条件。如果在退役后作为退伍兵、或还在服兵役的士兵在军营以外订立遗嘱,他们必须根据全体罗马市民的普通法订立之。未根据普通法,而以他们愿意的方式在军营内订立的遗嘱,在退役后1 年内有效”。
但是,欲结现役士兵之欢心,可以通过优待过去的士兵——退伍兵达到这一目的。退伍兵在罗马法中也是一种特权身份。退伍兵有开除的和光荣退役的两种,本书第二章已述,前者发生破廉耻,当然不享有任何特权;后者是服满法定兵役期的人或因病退役的人(C. 12 ,47 ,2。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连恺撒) 。韦斯巴芗皇帝向外邦人出身的退伍兵颁发退伍证书,其中的一份授予拉韦纳舰队退伍兵的还流传下来。它授予退伍兵本人及其后来生的或已经有的子女罗马市民权和通婚权[50]。图密善皇帝(Domitianus ,81 - 96) 还颁布了关于退伍兵特权的告示,其中授予退伍兵,其妻子和子女罗马市民权;如果有自然子女,视为婚生子女[51]。在优士丁尼《法典》中,退伍兵享有以下特权:1. 在刑事诉讼中免受责骂(C. 12 ,47 ,2。君士坦丁皇帝) ;2.在刑事诉讼中免受拷打(C. 11 ,41 ,8。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连恺撒致萨鲁斯特总督) ;3. 自身及子女免重刑。退伍兵自身免受投放野兽之刑[52];退伍兵的直系第一亲等的子女不能被判处矿坑苦役,必须代之以流放(C. 9 ,47 ,5。安东尼奴斯皇帝致元老院) ;4. 免公役(C. 10 ,43 ,1。安东尼奴斯皇帝) ,不能受投放野兽之刑和鞭刑[53];5. 免纳税(D.49 ,18 ,15 ,1。保罗:《 论审理》单卷本。C. 12 ,46 (47) ,1 ,3 。君士坦丁皇帝)[54];6. 免参加宗教仪式(Liturgies)[55]。由此可见,卡斯托声明自己的光荣退役的退伍兵身份意在享受历代皇帝赋予退伍兵的特权。那么,在这份遗嘱的范围内,他能够得到什么特权呢?
首先,他可以得到利用要式买卖的方式订立自己遗嘱的特权。要式买卖属于市民法上的交易形式,只能由市民使用。如果我们考虑到他极为可能的外邦人出生以及通过长期服役取得罗马市民身份的经历,我们尤其可发现他的反复声明的这种意义。
其次,他可能使自己的解放奴隶得到遗产税和解放税之豁免。我们可注意到,在遗嘱与遗嘱附书之间有一个似乎是遗嘱执行人写的过渡文字,说明本遗嘱是在1/ 20 的遗产税与解放税办公室开启的,这一办公室的名称揭示了有遗产税和解放税的存在。遗产税是奥古斯都在公元6 年开征的税种,是年,他授意元老院通过决议,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征收5 %的税金,以作为士兵养老和屯田的费用。在此之前,他就命令市民们在遗嘱中注明把同样份额的遗产上交国家[56]。解放税也是奥古斯都新开的税种,税率如同其名称表示的,是遗产的1/ 20 。古罗马法学家马切尔留下了研究这一问题的专著[57]。该税种的基本设想是,被解放的奴隶应该能自食其力,否则会成为社会的负担,具有自立能力的尺度是付得起相当于自身价值1/ 20 的税金。当然,这笔钱通常由待解放奴隶从主人预借,得到自由人身份后再向主人偿还[58]。我认为卡斯托反复声明自己光荣退役的退伍兵身份的目的是让自己的解放奴隶免纳遗产税和解放税。大约生活在193 - 235 年间的法学家保罗就伟大的安东尼奴斯皇帝及其父亲就规定退伍兵有免交赋税的特权,因为他们不能被列为征税对象(D. 49 ,18 ,15 ,1。保罗:《 论审理》单卷本)[59]。安东尼奴斯于138 - 161 年在位,其父亲就是阿德里亚鲁斯( = 哈德良) 皇帝(117 - 138) ,他们在自己当政的年代颁布了保罗加以研究的退伍兵免税法,这比卡斯托遗嘱的订立时间(189 年) 早得多,因此,卡斯托的遗嘱已经赶上了退伍兵免税的时代。不过,对退伍兵的继承人免遗产税似乎是自挖墙脚,因为这项财源是用来安置退伍兵的,免税就是断退伍兵的退路,无异饮鸩止渴。
但上述假设存在如下障碍:解放税的缴纳人是被解放的奴隶而非主人,因此,卡斯托的光荣退役的退伍兵身份与免税问题何干? 我对这一障碍的破解是:君不见前文列举的许多退伍兵特权都惠及子女,卡斯托以遗嘱直接解放的是他两个事实上的妻子,间接解放的是他的5 个儿女,是否他的特权按当时的实践可惠及他事实上的家人呢? 我相信是,不然,卡斯托对自己身份的反复声明就意义不大了。顺便指出,罗马帝国的行省分为皇帝的和元老院的,两者的差别首先在于需要防卫的程度不同,前者需要防卫,往往为新设立的行省,后者不怎么需要防卫,是罗马人已持久经营的行省;其次在于行省最高长官的任命者不同,谁的行省由谁任命总督;最后在于税收的流向不同,行省的所属者取得其税收乃一般规则,由此造成了罗马帝国有两个国库的局面:皇帝的,称为Fiscus ;元老院的,称为Aerarium。埃及为皇帝的行省,如果卡斯托要交上述税赋,它们将归皇帝所得,进入皇帝的Fisicus。
后文将指出,就卡斯托遗嘱中“剥夺其他一切人的继承权”的文句,夏洛亚认为并不见得可证明卡斯托有需要以这种方式剥夺继承权的婚生女儿,这样,卡斯托的两性关系对象就只有遗嘱中提到的两个30 岁以上的女奴。美国学者詹姆斯·基南遵循这一解释路线,因此认为卡斯托订立这份遗嘱不仅要交解放税,而且要交独身税[60]——因为他在法律上是单身,违反了奥古斯都的《关于正式结婚的优利亚法》。基南先生的解释路线正确与否我不予置论,但他似乎忽略了从阿德里亚鲁斯( = 哈德良) 皇帝时代罗马帝国就已确立了退伍兵的免税特权的事实。
注释:
[1] See Peter van Minnen , The Century of Papyrology (1892 - 1992) ,On http :/ / scriptorium. lib. duke. edu/ papyrus/ texts/ history. html ,2007 年2月20 日访问。
[2]古罗马的海军基地。位于现在意大利南方的城市拿波里与波佐里之间。
[3]原文为Aruras ,埃及的土地面积单位,就它与公制土地面积单位的换算方法,学者说法各各不一。《维基百科全书》的词条说一埃及亩等于25 公顷(http :/ / es. wikipedia. org/ wiki/ Cleruqu ? -a ,2007 年2 月21 日访问) ;有的说等于3 公顷(Véase Jorge Roberto Ogdon ,Algunos Comentarios sobre la“Administracion Regia”Durante el Reino Antiguo ( Prima Parte) ,Sobre HTTP :/ / WWW. EGIPTOLOGIA. COM/CONTENT/ VIEW/ 344/ 40/ ,2007 年7 月21 日访问。
[4]现今的Fayum ,位于开罗的东南方向50 英里远,是一个考古挖掘地,于此发现了许多古代文献。See Karanis ,On http :/ / www. lib. umich.edu/ pap/ introduction/ karanis. html ,2007 年3 月1 日访问。
[5]埃及和雅典历法中的第三月,相当于公历的11 月。See Alexander Jones , Calendrica I :New Callippic Dates , In Zeitschriften fuer Papyrologieund Epigraphic , 129 (2000) ,p. 143.
[6]珀尔提那克斯( Publius Elvius Pertinax) ,继康茂德之后于公元193 年即位的罗马皇帝,以军功取得高位,通过贿买禁卫军士兵当上皇帝。即位87 天后死于兵变。
[7]埃及和雅典历法中的第六月,相当于公历的2 月。See Alexander Jones , Calendrica I :New Callippic Dates , In Zeitschriften fuer Papyrologieund Epigraphic , 129 (2000) ,p. 143.
[8]据艾伦•沃森考证,开启遗嘱的时间是194 年2 月21 日。See Alan Watson , Identity of Sarapio , Socrates , Logus and Nilus in the Will of C.Longinus Castor , In Alan Wwatson , Studies in Roman Private Law , The Hambledon Press ,London ,1991 ,p. 55.
[9] Voire P. F. Girard ,Textes de droit romain ,5th ed. ,Dalloz ,Paris ,1893 ,p. 805.
[10] Cfr. Carolus Giorgius Bruns , 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Tubingae ,1909 ,pp. 311 - 315.
[11] See John Wigmore , 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 , Washington Law Book Company ,1928 ,pp. 394ss.
[12]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Vol. 7. pp. 1ss.
[13] [美]约翰•威格摩尔. 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 世界法系概览•上[M] .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16 页及以次.
[14]同注释11 。
[15] Cfr. Vicenzo Arangio - Ruiz ,La Successione Testamentaria secondo i papyri Greco - egizii ,Luigi Pierro Editore ,Napoli ,1906 ,p. 229.
[16] Cfr. Vittorio Scialoja ,Testamento di G.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 Pasqualucci Editore , Roma ,1894 , Vol. 7 ,p. 14.
[17] Cfr. Vittorio Scialoja ,Testamento di G.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 Pasqualucci Editore , Roma ,1894 , Vol. 7 ,pp. 18s.
[18] [日]盐野七生. 彭士晃译. 罗马人的故事VII :恶名昭著的皇帝[M] . 三民书局,2002. 267.
[19]同注释16。
[20] 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 ,The Institutes of Gaius , The Rules of Ulpian , The Opinions of Paulus , The Enactments of J ustinian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Leo ,Trans. and edited by S. P. Scott , Cincinnati ,s/ a. Vol. XVI ,p. 213.
[21] [日]盐野七生. 郑维欣译. 罗马人的故事XI :结局的开始[M] . 三民书局,2005. 267 ,290.
[22] See Alan Watson , Identity of Sarapio , Socrates , Logus and Nilus in the Will of C. Longinus Castor , In Alan Watson , Studies in Roman PrivateLaw , The Hambledon Press ,London ,1991 ,p. 55.
[23] [日]盐野七生. 郑维欣译. 罗马人的故事XI :结局的开始[M] . 三民书局,2005. 267 ,290.
[24] See the entry of Callippus of Wikipedia , On http :/ / www. answers. com/ topic/ callippushttp :/ / www. answers. com/ topic/ callippus ,2007 年2月21 日访问。
[25] [日]盐野七生. 黄红杏译. 罗马人的故事V :恺撒时代(卢比孔之后) [M] . 三民书局,1998. 246 页及以次,259 ,169.
[26] Cfr. Vicenzo Arangio - Ruiz ,La Successione Testamentaria secondo i papyri Greco - egizii ,Luigi Pierro Editore ,Napoli ,1906 ,p. 228.
[27]谢大任. 拉丁语汉语词典[ Z] . 商务印书馆,1988. 85.
[28] See James E. Dunlap , A New Inscription from Pozzuoli , In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 Vol. 33 , No. 3. (J ul. - Sep. , 1929) , p. 395.
[29] See James G. Keenan ,The Will of Gaius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Vol. 31 (1994) ,p. 103.
[30] See James E. Dunlap , A New Inscription from Pozzuoli , In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 Vol. 33 , No. 3. (J ul. - Sep. , 1929) , p. 396.
[31] [日]盐野七生. 黄红杏译. 罗马人的故事V :恺撒时代(卢比孔之后) [M] . 三民书局,1998. 246 页及以次,259 ,169.
[32] [日]盐野七生. 张丽君译. 罗马人的故事VI :罗马和平[M] . 三民书局,1998. 195 ,195 ,197.
[33] See James E. Dunlap , A New Inscription from Pozzuoli , In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 Vol. 33 , No. 3. (J ul. - Sep. , 1929) , p. 397.
[34]同注释24。
[35] See James G. Keenan ,The Will of Gaius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Vol. 31 (1994) ,p. 104.
[36] See James E. Dunlap , A New Inscription from Pozzuoli , In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 Vol. 33 , No. 3. (J ul. - Sep. , 1929) , p.3967.
[37] [日]盐野七生. 张丽君译. 罗马人的故事VI :罗马和平[M] . 三民书局,1998. 195 ,195 ,197.
[38] See The Petition of a Veteran for exemption of Liturgies , On http :/ / www. csun. edu/ hcfll004/ petition. html ,2007 年3 月1 日访问。See also
Gaius Apolonarius Niger and his Family , On http :/ / www. lib. umich. edu/ pap/ snapshots/ Niger/ niger. html ,2007 年3 月1 日访问。
[39]同注释23。
[40]同注释27 。
[41] [日]盐野七生. 黄红杏译. 罗马人的故事V :恺撒时代(卢比孔之后) [M] . 三民书局,1998. 246 页及以次,259 ,169.
[42] See Alan Watson , Identity of Sarapio , Socrates , Logus and Nilus in the Will of C. Longinus Castor , In Alan Watson , Studies in Roman PrivateLaw , The Hambledon Press ,London ,1991 ,pp. 57s.
[43] Voire Bruno Rochetti , La langue des testaments dans l’Egypte du III S. AP. J . - C. En In Revue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Antiquité, 3.ème. série , XLVII (2000) ,p. 453.
[44] Voire Bruno Rochetti , La langue des testaments dans l’Egypte du III S. AP. J . - C. En In Revue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Antiquité, 3.ème. série , XLVII (2000) ,p. 452.
[45] See Green M. Taylor , The Function of PISTIS XRIZTON in Galatians , In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85 (1966) . No. 1 , p. 70.
[46] See Lionel Cohen , XXVII. - Heredis Institutio ex Re Certa and a New Will of the Roman Type , In 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American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 68 (1937) ,p. 343.
[47]公律(Leges publicae ) ,是既可以关系到罗马国家的结构,也可以关系到私人利益之保护的法律,只有关系到前一部分内容的才是公法。Cfr. Antonio Guarino ,Diritto privato romano , Jovene ,Napoli ,1994 , p. 156.
[48]关于称铜式遗嘱的订立过程,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4 页。
[49]黄风. 罗马法词典[ Z] . 法律出版社,2002. 110.
[50] Cfr. Carolus Giorgius Bruns , 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Tubingae ,1909 ,p. 275.
[51] Cfr. Carolus Giorgius Bruns , 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Tubingae ,1909 ,p. 274.
[52]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张礼洪译. 民法大全选译•公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2 ,82 ,75 ,83.
[53]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张礼洪译. 民法大全选译•公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2 ,82 ,75 ,83.
[5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张礼洪译. 民法大全选译•公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2 ,82 ,75 ,83.
[55] See James G. Keenan ,The Will of Gaius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Vol. 31 (1994) ,p. 105.
[56]姚秀兰.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J ] .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 , (4) .
[57]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徐国栋译. 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67.
[58] [日]盐野七生. 张丽君译. 罗马人的故事VI :罗马和平[M] . 三民书局,1998. 195 ,195 ,197.
[59]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张礼洪译. 民法大全选译•公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2 ,82 ,75 ,83.
[60] See James G. Keenan ,The Will of Gaius Longinus Castor , In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Vol. 31 (1994) ,p. 106.
《河北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