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03-24 作者:步锋律师
十力律师事务所 步锋律师13930011011
《婚姻法》可能是我国法律条文最少的一部法律,但婚姻家庭纠纷,绝不是最容易处理的一类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现在婚姻家庭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一,争议纠纷的涉案标的额在增加。其二,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更为复杂。现将司法事务中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做如下梳理:
1、 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下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2、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都应该归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者要求补偿。
3、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首先要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要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计算予以分割,而不是按照买房时的价值计算。再次要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房屋可能涉及贷款,分割时要把未还贷的部分除去。
4、 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任何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的物权,不管是房产本身,还是房产增值部分,根据物权原理,都应属于一方所有。
5、 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并办理产权证,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夫妻双方享有共同的权益,当然,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还贷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拥有个人产权。
6、 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产权证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实践中还是应该把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和婚后两部分分割,不能因为婚后办理产权证就一概认为是共同财产。毕竟,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产权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绝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共同财产的转化。
7、 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下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司机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8、 婚前双方出资,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实践中有这种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好,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感情破裂,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明自己又出资的情况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真有出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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