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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7670余万元 特大诈骗犯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2-11-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诈骗金额7670余万元、受害人达300多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4日对大连市有史以来最大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梁红等5名被告分别被判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共11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被告人梁红等人的犯罪事实。梁红原为大连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2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8月24日被释放。自2000年1月至2003年2月,梁红、王辉为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指使于江私刻多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私刻的印章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手续,采取多种欺诈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款项达人民币7670余万元,受害者达336人,受骗者中既包括工人、知识分子、机关干部等本地的、外地的各阶层人士,也有银行、中介公司等。其中梁红参与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7630余万元;王辉参与骗取被害人各种款项达人民币3900余万元。梁红还指使他人假冒购房者办理虚假的委托贷款公证,使用伪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票、工资收入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2361929.52元;于爱国明知手续为虚假,仍听从梁红的指使,持虚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55087.17元。法院同时认为,梁红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被告人梁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二、被告人王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三、被告人于爱国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于江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姜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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