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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第 10 天被以 "不合适" 辞退,能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6-10-21    作者:韩翔律师
入职才十天,公司一句“你不合适”,就让人收拾东西走人。很多劳动者会觉得试用期本来就是互相考察,公司不满意辞退很正常,只能自认倒霉。但从法律上看,试用期并不是“想辞就辞”的自由期,公司以“不合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要拿出法定依据和证据。拿不出来,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下面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给大家解答:试用期第10天被以“不合适”辞退,能要赔偿吗?
先看公司辞退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不合适”为由辞退,通常对应的是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的关键词是“被证明”。公司不能只说一句“感觉不合适”,而要拿出证据证明:录用条件是明确具体的,已经告知过劳动者,劳动者确实没有达到该条件。比如岗位要求、考核标准、业绩指标、出勤要求,以及相应的考核记录、沟通记录。如果公司从未告知过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本身只是“工作态度好”“有团队精神”这类主观评价,又拿不出客观考核材料,辞退就缺乏合法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试用期第10天,还在试用期内,但赔偿与否不取决于第几天,而取决于辞退是否合法。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已经工作的十天工资必须结清。如果公司无法证明,或者辞退理由根本不在法定情形内,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作十天,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就是半个月工资的二倍,也就是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前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还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情形:公司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没有书面解除通知,而是让员工自己写“因个人原因离职”。一旦签了自愿离职申请,法律上就变成劳动者主动辞职,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会非常被动。所以,收到口头辞退时,尽量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理由。如果公司拒绝出具,可以通过微信、邮件、录音等方式固定辞退事实和理由,同时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招聘时的岗位要求等材料。
维权路径是劳动仲裁前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同时主张未结工资。如果公司还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等情况,可以在仲裁中一并提出相应请求,但双倍工资差额要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工作十天通常还涉及不到。
试用期第10天被辞退,能不能要赔偿,核心不是“第几天”,而是公司能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不了,就按违法解除主张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证明得了,解除合法,工资结清即可。不要因为“才十天”就放弃,也不要轻易签署自愿离职文件。把解除通知、沟通记录和工资凭证留好,尽早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判断公司手里的证据是否站得住,再决定是协商还是申请仲裁。如有具体疑问,欢迎携带相关材料与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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